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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公司开出的承兑汇票是银行承兑汇票吗?

2021-04-25

有人说:财务公司开出的承兑汇票是银行承兑汇票吗?

在此,商票易小编跟大家好好探讨一下。

财务公司是经银监会批准的,由大型企业集团投资成立的,为本集团提供金融服务的金融机构。

商业汇票的可接受度一般由承兑人的资质决定,财务公司的资质远远高于普通的企业。据财务公司的特性,财务公司承兑的票据地位与电子银行承兑汇票相当。

这一现象一方面真实反映了票据的信用状况,另一方面则鼓励了财务公司更好地利用商业汇票服务于集团成员单位。

但根据《金融机构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可以判断:金融机构、银行业、财务公司的法定定义是不一样的。

1、《金融机构管理规定》第三条明确规定:本规定所称金融机构是指下列在境内依法定程序设立、经营金融业务的机构:

(一)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合作银行、城市或农村信用合作社、城市或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及邮政储蓄网点。

(二)保险公司及其分支机构、保险经纪人公司、保险代理人公司。

(三)证券公司及其分支机构、证券交易中心、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证券登记公司。

(四)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和金融租赁公司及其分支机构,融资公司、融资中心、金融期货公司、信用担保公司、典当行、信用卡公司。

(五)中国人民银行认定的其他从事金融业务的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一条规定:为了加强对银行业的监督管理,规范监督管理行为,防范和化解银行业风险,保护存款人和其他客户的合法权益,促进银行业健康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银行业金融机构,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商业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等吸收公众存款的金融机构以及政策性银行。
 

财务公司开出的承兑汇票是银行承兑汇票吗?

2、根据《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第2条规定:本办法所称集团财务公司是指以加强企业集团资金集中管理和提高企业集团资金使用效率为目的,为企业集团成员单位(以下简称成员单位)提供财务管理服务的非银行金融机构。显然,财务公司的主体性质为“非银行金融机构”。

因此,财务公司虽然属于金融机构,但并非银行序列的主体。

二、根据《支付结算办法》第73条规定,有资格签发银行承兑汇票的只能是银行。《支付结算办法》第73条规定:商业汇票分为商业承兑汇票和银行承兑汇票,商业承兑汇票由银行以外的付款人承兑,银行承兑汇票由银行承兑,商业汇票的付款人为承兑人。

三、财务公司属于非银行金融机构,其签发的承兑汇票性质理应属于商业承兑汇票。财务公司作为该票据的承兑人,依法依规开具票据抬头应该是“商业承兑汇票”而不应该是“银行承兑汇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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