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据公示催告是什么意思?
所谓票据公示催告,是指丧失票据的人在丧失票据后申请法院宣告票据无效而使票据权利与票据相分离的一种制度。大陆法国家大多采用这种制度。我国《票据法》、《民事诉讼法》等法律以及《民事诉讼法解释》、《票据纠纷规定》等司法解释对于票据的公示催告作出了相应的规定。
票据的公示催告程序,如下所示:
一、必须是能够适用公示催告程序的票据
按照我国《民事诉讼法》第218条第1款第1句的规定,只有“按照规定可以背书转让的票据”的持有人,因票据被盗、遗失或者灭亡后,可以向票据支付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
二、票据持有人向法院提出申请
票据持有人,是指票据被盗、遗失或者灭失前的最后持有人(《民事诉讼法解释》第444条、《票据纠纷规定》第26条)。
票据持有人在票据丧失后,应向有管辖权的法院(一般为付款地的法院)提出申请。在我国,丧失牌局的人应当向票据支付地的基层人员申请公示催告(《民事诉讼法》第218条第1款)。申请人应当向人民法院递交申请书,写明票面金额、发票人、持票人、背书人等票据主要内容和申请的理由、事实,以及通知票据付款人或者代理人挂失止付的时间,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的名称、通信地址,电话号码等等。
三、法院应就申请进行审查
法院在收到申请之后,应对该申情进行审查。法院应结合票据存根、丧失票据的复印件、出票人关于签发票据的证明、申请人合法取得票据的证明、银行挂失止付通知书、报案证明等证据,决定是否受理。
四、法院进行公示催告
法院在受理申请后,应在3日内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申报权利。公示催告的期间,由人民法院根据情况决定,但不得少于60日。
五、无人申报权利的情形
公示催告期间届满后,没有人申报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申请人的申请,作出判决,宣告票据无效。判决应当公告,并通知支付人。自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六、有人申报权利的情形
如果有人因持有票据而在公示催告期间内无法向法院申报权利的,法院应裁定终结公示催告程序,并通知申请人和支付人。此外,在申报期间届满后,判决做粗之前有人申报权利的,法院同样应裁定终结公示催告程序。
七、除权判决
法院进行除权判决,即以判决宣告票据无效。但是片救人(即公示催告申请人)可凭除权判决对票据债务人行使权利。
经除权判决后,票据无效,所以在票据丧失后去的票据的人(持票人)丧失票据权利,即使善意取得票据的人也不能取得票据权利。
可见,除权判决是法院宣告票据无效,使票据权利与原票据分离的一种表示。
综上所述,就是关于票据公示催告的分析,希望对大家有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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