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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汇票提示承兑和提示付款的区别有哪些?

2021-05-08

商业汇票提示付款是要求付款人或承兑人支付票款,提示承兑是要求票面上记载的付款人承诺到期会支付票款。

而提示付款和提示承兑会得到不同的结果,根据所持有的的票据种类不同,收到钱的时间也不同,而其中提示承兑最快的是时间到了就给钱,提示付款的得到的最快立马给钱。

那么,商业汇票提示承兑和提示付款的区别有哪些?

第一,商业汇票的承兑提示

应该承兑的汇票,持票人应于规定的承兑提示期间内向付款人或预备付款人提示汇票,请求承兑。不在期间内提示的,丧失追索权。我国《票据法》第40条第2款规定:“汇票未按规定期限提示承兑,持票人丧失对其前手的追索权。”

同时,从我国《票据法》第61条以下的规定来看,有下列情形时,持票人可以不提示承兑:

(1)付款人死亡、逃匿或者有其他原因的;

(2)付款人被依法宣告破产的或者因违法被责令终止业务活动的。

上述情形的汇票,无须提示即可行使追索权。

至于见票即付的汇票,无须提示即可行使追索权。

 

我国台湾地区“票据法”第105条还规定了另外一种无须提示付款的情形,即有不可抗力事变发生致不能于规定期间内提示,而且事变延至到期日后30天以外时。

 那么,商业汇票提示承兑和提示付款的区别有哪些?



第二,商业汇票的付款提示

一切汇票均须在规定期间内提示请求付款。不在期间内提示的,丧失追索权。

但是,在有下列情形时,可以不提示请求付款:
(1)承兑被拒绝;
(2)承兑人死亡、逃匿或有其他原因,无从为付款提示时;
(3)承兑人被依法宣告破产的或者因违法被责令终止业务活动的。

我国台湾地区“票据法”第105条还规定了另外一种无须提示付款的情形,即有不可抗力事变发生致不能于规定期间内提示,而且事变延至到期日后30天以外时。


综上所述,就是商业汇票提示付款与提示承兑的内容,希望对大家有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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