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票据追索原因,追索分为拒付追索和非拒付追索。
在此,小编着重跟大家探讨一下拒付追索,希望对大家有用。
拒付追索分类
提示付款已拒付(可拒付追索,可追所有人)
提示付款已拒付(可拒付追索,只可追出票人,承兑人及其保证人)
逾期提示付款已拒付(可拒付追索,可追所有人)
逾期提示付款已拒付(可拒付追索,只可追出票人,承兑人及其保证人)
拒付追索同意清偿已签收
拒付追索待清偿
那么,网银商票拒付追索后续怎么操作?
第一,行使追索权之前,持票人应确保自己尽到提示付款的义务
根据《票据法》第53条的规定,对于见票即付的汇票,持票人应在出票日起一个月内向付款人提示付款;对于定期付款的汇票,自到期日起10日内向承兑人提示付款。
如持票人没有按照上述规定期限向承兑人或付款人提示付款,在作出说明后,承兑人或付款人仍应承担付款责任。但是需要注意的是,持票人最迟应该在汇票到期日起2年内提示付款,否则将丧失包括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在内的票据权利。
第二,当发生商业承兑汇票拒付情况时,持票人应取得相应的拒付证明
票据权利的行使是存在先后顺序的。商业承兑汇票持票人的第一顺序权利是票据付款请求权,即向汇票的承兑人或其他付款义务人,如参加承兑人、参加付款人、担当付款人、预备付款人、保证人等,请求按照票据上记载金额的全额付款的权利。只有当汇票的承兑人或其他付款义务人拒绝承兑或付款时,持票人才有权向其所有前手行使第二顺序权利——追索权。因此,行使追索权的一大重要前提就是取得承兑人或付款人出具的拒付证明。
那么,拒付证明是什么呢?根据《票据法》第62、63、64条以及《最高院关于审理票据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71条可知,持票人提供的以下证据能够起到拒付证明的作用,具体包括:
1、承兑人或付款人出具的拒绝证明或退票理由书;
2、人民法院依法宣告承兑人或付款人破产的有关司法文书;
3、人民法院出具的宣告承兑人或付款人失踪、死亡的证明或法律文书;
4、 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承兑人或付款人终止业务活动的处罚决定;
5、公安机关出具的承兑人付款人逃匿或下落不明的证明;
6、公证机构出具的具有拒绝证明效力的文书;
7、医院或有关单位出具的承兑人、付款人死亡的证明。
拒付证明是持票人向前手主张追索权的最重要依据,尤其是当持票人的前手具备履行能力而承兑人不具有履行能力时,是否取得拒付证明更是决定了持票人最终能否获得偿付。
在实践中,持票人往往遭遇的情况是承兑人或付款人不愿出具拒付证明,在这种时候,除了应当保留相应的录音录像等资料外,最稳妥的方式就是要求公证人员对上述情况进行公证。
第三,持票人取得上述拒付证明后,应及时向其前手或汇票的所有债务人发出书面通知
持票人收到上述证明后应在三日内将被拒绝事由书面通知其前手,也可以同时向汇票所有债务人发出书面通知。
这里建议持票人向汇票的所有债务人发出通知,可以起到使其互相督促履行付款义务的作用。
持票人未及时向其前手发出上述书面通知的,虽不影响其追索权的行使,但若因此给其前手或出票人造成损失的,应在汇票金额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4、持票人完成上述步骤后还是无法获得偿付,应及时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且,对起诉对象的选择应有一定的方向性
首先,票据权利是有期限的:持票人对出票人和承兑人的权利自票据到期日起2年因怠于行使而消灭;持票人对其前手的追索权自被拒绝承兑或被拒绝付款之日起6个月因怠于行使而消灭。因此,持票人应在法定期限内及时提起诉讼,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
其次,商业承兑汇票的出票人、背书人(持票人的全部前手)、承兑人、保证人对持票人承担着连带清偿责任,即持票人可以不依照特定顺序,对上述所有人中的任何一人、数人或全体行使追索权,要求其支付全部汇票金额、利息及其他相关费用。
但是在司法实践中,如果对上述所有人进行追索,那么很可能存在部分被告无法送达需要公告的情况,这就会很大程度上延长诉讼的时间,持票人的权利也将长时间无法得到实现。
因此,持票人在选择被告时应至少考虑两大因素:即被告是否具备付款能力,以及被告是否易于通知。
并且,如果被告具备一定的付款能力,在起诉的同时还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对其财产进行保全,以确保后期能够顺利执行。
注意:商票追索是有一定时效性的,在实际票据追索中,得对时间有一定的把控。
商票追索时效——第一次追索权的追索时效为6个月,起算日为自被拒绝承兑或被拒绝付款之日。其他人因清偿追索而获的追索权称为再追索权,再追索权的时效期间为3个月。起算日为自清偿之日或被起诉之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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