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票友咨询:票据拒付追索后用通知被追索人吗?
就票据追索的操作来看,票据拒付追索后要通知被追索人。
在此,商票易小编就票据追索展开分析,如下所示:
持票人行使追索权的全过程——通知拒绝事由;债务人自动偿还;确定追索对象;请求偿还;受领追索金额并交回汇票等。
而持票人行使追索权的第一步是将自己被拒绝付款的事由向所有追索对象通知。这种通知称为“拒绝事由之通知”或“追索通知”。各国票据法都规定持票人有此义务,其目的在于使汇票上的全部债务人(即全部被追索人)知悉其事,可以做好自己的准备,或者准备届时自动偿还,或者及早筹备资金。
《统一汇票本票法》规定,持票人应于拒绝证书作成之日起4日内对于自己的背书人及发票人,将拒绝付款之事由通知之。各背书人受通知后2日内应再通知自己的背书人,依次通知到发票人。
通知义务人不于规定期限内为通知时,并不丧失追索权,但因其怠于通知而发生损害时应负赔偿之责,赔偿额不得超过票据金额。
综上,就是是要通知被追索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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