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票到期拒付,要不回票款想打官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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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都可以起诉谁?
《票据法》第六十八条:“汇票的出票人、背书人、承兑人和保证人对持票人承担连带责任。持票人可以不按照汇票债务人的先后顺序,对其中任何一人、数人或者全体行使追索权。”
持票人可以向出票人、背书人、承兑人、保证人行使追索权,而且随便起诉哪几个都行,不限于直接前手。追索权可以不依票据债务承担的顺序而行使,具有飞越性,起诉完其中几个没有挽回全部损失的,还可以继续起诉其他人。
2、需要到哪个法院起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五条:“因票据纠纷提起的诉讼,由票据支付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注意,只能到票据支付地和被告所在地起诉,原告所在地是不行的哦。票据支付地,是指票据上载明的付款地,票据上未载明付款地的,汇票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的营业场所、住所或者经常居住地为票据付款地。
代理付款人即付款人的委托代理人,是指根据付款人的委托代为支付票据金额的银行、信用合作社等金融机构。
3、持票人都能得到哪些补偿?
持票人行使追索权,可以请求被追索人支付下列金额和费用:
(一)被拒绝付款的汇票金额;
汇票金额自到期日或者提示付款日起至清偿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利率计算的利息;取得有关拒绝证明和发出通知书的费用。
4、都需要提供哪些证据?
首先,当然要提供涉案的票据了——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持票人有责任提供诉争票据。再有就是要提供持票人对持票合法性证明。
5、追索时效
第一次追索权的追索时效为6个月,起算日为自被拒绝承兑或被拒绝付款之日。
其他人因清偿追索而获的追索权称为再追索权,再追索权的时效期间为3个月。起算日为自清偿之日或被起诉之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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