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据纠纷类型五花八门,而不同的情况所采取的应对措施也会有所不同。
在此,商票易小编跟大家一起详细分析一下在票据纠纷中,财产保全的相关操作。
以江苏票据纠纷追索案例为例
江苏省沛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苏0322执保954号
解除保全申请人:江苏矿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铜山区。
法定代表人:张文明,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徐州东兴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贾汪区。
法定代表人:林孝光,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江苏矿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上海大屯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徐州东兴能源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1日作出(2021)苏0322民初818号民事裁定书,冻结了被申请人徐州东兴能源有限公司在江苏大屯煤炭贸易有限公司的债权(预留款)550000元及申请人提供的担保财产即登记在徐州矿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名下的小型普通客车一辆。现申请人江苏矿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申请解除对上述财产的查封。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江苏矿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被申请人徐州东兴能源有限公司在江苏大屯煤炭贸易有限公司的债权(预留款)550000元的查封;
二、解除对申请人江苏矿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提供的担保财产即登记在徐州矿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名下的小型普通客车一辆的查封。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沙茹
二零二一年九月十三日
书记员侯春秋
从以上案例可以看出,如若解除保全申请人的情况是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的规定的话,是可以申请解除财产保全的。
至于财产保全多久可以解封?
关于这个问题,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中有明确的说法,如下所示:
裁定采取保全措施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保全裁定:
(一)保全错误的;
(二)申请人撤回保全申请的;
(三)申请人的起诉或者诉讼请求被生效裁判驳回的;
(四)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解除保全的其他情形。
实际上在司法实践当中,往往在大部分情况下申请财产保全的当事人只要申请财产保全解除就可以解除财产保全。当然也有一些特殊情况会导致财产保全难以解除的。
当事人申请诉前财产保全,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起诉的,人民法院解除财产保全。人民法院对被申请人提供担保的,应予以审查,如果认为足以保证将来判决的执行,应当裁定解除保全措施。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或者依职权做出财产保全的必要条件消除,需要解除保全措施的,人民法院应立即裁定解除保全措施。
总的来说,不管您是江苏的票据,还是别的地区的票据,有纠纷问题,都可以找商票易!!
商票易是一个专业的票据服务平台,提供全方位的票据援助;
有专业的票据律师团队,丰富的票诉经验;
一对一服务,高效率处理票据追索诉讼。
有一说一,票据追索诉讼是会涉及到很多专业的法律问题的,所以最好还是寻求专业律师的帮助比较好。
更多票据住所诉讼的内容,查看上海票据追索与诉讼律师_商票到期不兑付纠纷官司_找商票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