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票据案回顾:
2017年5月30日中麦移动网络有限公司向西安品博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借款5000万元人民币,借款期限为6个月。
2017年5月30日,中麦科技网络有限公司和西安品博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签订了《承兑汇票质押合同》,中麦科技网络有限公司向西安品博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质押并背书了以巴士在线股份有限公司(中麦科技网络有限公司的关联企业,有共同的法人-王献蜀)为出票人,以中麦科技网络为收款人的17张商业承兑汇票。此外,王献署、中麦控股有限公司、高霞(王献署配偶)还提供了连带责任保证。
2017年5月31日,西安品搏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向借款人(中麦移动网络)支付借款5000万元。
2017年12月1日,借款期满,中麦移动除支付部分利息以外,没有偿还本金和剩余利息,在催还未果之后,西安品博想要行使质押权。于是在2017年12月25日,西安品博维拓交通银行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支行托收那17张商业汇票,但是西安品博却收到了来自银行的拒绝付款的消息, 银行以“商承印鉴不符“为理由退还了汇票。
于是西安品博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对巴士在线有限公司提起诉讼,要求巴士在线支付票据金额5000万元人民币,以及支付票据利息5,200,833.33元人民币。
巴士在线有限公司在诉讼进展公告中表明,早在第一次被起诉的时候,巴士在线有限公司已查明,中麦移动移动网络有限公司向西安品博有限公司质押的以巴士在线有限公司为出票人的17张商业承兑汇票上所盖的 财务专用章与法定代表人章均系伪造,并且巴士在线有限公司对外公告称他们 没有向中麦移动网络有点公司开具过任何一张商业承兑汇票。
判决结果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七条、第十条、第十四条、第二十二条、第三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票据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十一条、第六十六条、第七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规定, 驳回西安品博科技有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就上述浙江票据案来看,西安品博科技有限公司诉讼被驳回的主要原因是商业承兑汇票上所盖的 财务专用章与法定代表人章均系伪造。
而这个也警醒着各位持票人在持票之前得对商业承兑汇票有一定的真假分辨能力,这样能更大程度的避免出现一些诉讼漏洞。对于这个商业承兑汇票真假的分析,是需要具备丰富的票据知识的,对于分析人本身的要求比较高。但是还是有操作技巧的,比如说可以选择商票易这样的票据在线工具来辅助分析商票真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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