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索分为拒付追索和非拒付追索,因此在执行票据追索权的时候,还是得结合实际情况实际分析。
此外,为了更好的营造票据市场,在商票追索上也是有相应的限制的。
根据《票据法》第十七条规定,持票人的票据权利须在以下期限内行使:
1、持票人对前手的追索权,自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之日起六个月;
2、持票人对票据的出票人和承兑人的权利,自票据到期日起二年;
不过有一点要注意的是,票据权利期间不等同于诉讼时效,也不等同于消灭时效,也不是排斥期间,票据权利时效制度是《票据法》关于票据权利期限的特别规定,因此票据时效的完成将直接导致票据权利的灭亡。但票据时效届满仅消灭了票据权利,并不必然导致持牌偶人其他实体上权利的丧失,法院在审理票据纠纷案件中也可直接适用有关票据权利时效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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