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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维权指南|恒大商票逾期拒付怎么办?

2021-12-06

恒大地产最新消息:

新京报快讯 据广东省人民政府网站消息,12月3日,中国恒大集团(上市代码:HK03333)在香港联交所发布了无法履行担保责任的公告,广东省人民政府对此高度关注,当晚立即约谈了中国恒大集团实控人许家印先生。应恒大地产集团有限公司请求,为有效化解风险,保护各方利益,维护社会稳定,广东省人民政府同意向恒大地产集团有限公司派出工作组,督促推进企业风险处置工作,督促切实加强内控管理,维护正常经营。


 

恒大地产最新消息


从以上信息来看,国家层面出手了,这个的确是一个好消息,但是恒大的财务缺口如此之大,不是一天两天就可以解决的,需要一段艰苦的过程,甚至还不一定可以解决。

也就是说,这些持票人依然是在面临着这么一个问题:恒大商票逾期拒付。

那么,恒大商票逾期拒付怎么办?

在此,商票易小编整理了恒大商票逾期拒付案例,并跟大家分享相应的解决方法,如下所示:

 

案例:

2020年,公司接了恒大系公司的工程项目,恒大系公司用商业汇票支付工程款,该汇票到期后被拒付,怎么通过法律途径维权?

 

受房地产行业“三道红线”的影响,恒大系公司为降低负债,利用其处于商业交易中的强势地位,开出大量的一年期商票向其上下游供应商、施工单位等支付货款、工程款。2021年,全国各地都出现了恒大系公司逾期拒付商票的消息,持票人也开始通过法律途径维权。

而持票人随之而面临的问题是:在恒大商票到期后,持票人如何提示付款?若提示付款后但承兑人拒不签收如何处理?如何向前手行使追索权?如何确定诉讼请求以最大化维护自身权益?以哪些主体为被告?选择哪个法院起诉维权?最迟要在什么时间前起诉?
 

本文中,一起票据追索权纠纷案切入,为恒大商票逾期拒付纠纷提出法律解决方案,以抛砖引玉。

 

一、案情简介

2019年,广东某置业公司(即发包方)与广州某建筑公司(即承包方)签署了《XX住宅项目总承包施工合同》,广州某建筑公司与广州某混凝土公司签署了《混凝土购销合同》。

2020年3月11日,广东某置业公司通过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开具了“电子商业承兑汇票”,用于支付广州某建筑公司工程款。2020年5月12日,广州某建筑公司将该汇票背书转让广州某混凝土公司,用于支付混凝土货款。
 

票据诉讼

 

该汇票的出票人为广东某置业公司,承兑人为广东某置业公司,到期日为2021年3月11日,票据金额为359万元,票据号码为XXXXX,出票人承诺“到期无条件付款”。该汇票到期后,广州某混凝土公司向广东某置业公司提示付款,但汇票一直处于“逾期提示付款待签收”状态。2021年3月22日,广州某混凝土公司委托笔者向承兑人广东某置业公司发出催款的《律师函》提示付款,并于同日函告广州某建筑公司承兑人至今未付款的情况。

 

嗣后,广州某混凝土公司将广东某置业公司、广州某建筑公司诉至法院,一审判决支持了广州某混凝土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二、法院判决

 

1、原告广州某混凝土公司是否有权要求被告广东某置业公司偿付票据本金及利息。

 

涉案票据载明“到期无条件付款”,系定日付款,本案原告广州某混凝土公司作为涉案票据的合法持有人,享有票据权利。被告广东某置业公司作为承兑人,承诺汇票到期无条件付款,但票据到期后,原告广州某混凝土公司通过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在法定期限内提示付款,被告广东某置业公司未按承诺付款,原告广州某混凝土公司已行使了第一顺序权利即付款请求权,有权要求被告广东某置业公司偿付票据本金及利息。
 

法院判决书

 

2、原告广州某混凝土公司是否有权对被告广州某建筑公司行使追索权,具体而言,本案能否认定案涉汇票到期被拒绝付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的规定,拒绝证明是持票人行使追索权的必要条件,原告广州某混凝土公司依法应当提供案涉汇票到期被拒绝付款的合法证明。本案中,被告广东某置业公司在电子商业汇票系统中对于原告广州某混凝土公司的提示付款请求一直不予回应,该汇票一直处于“提示付款待签收”状态,且在收到原告广州某混凝土公司的《律师函》后也未作回复,至今未向原告广州某混凝土公司履行付款义务。结合案涉票据性质为电子商业承兑汇票,根据目前的电子商业汇票系统,若该种类型汇票的承兑人对于持票人的提示付款不应答,持票人客观上无法通过该系统取得拒付证明。

 

故综合上述情形,本案可以认定案涉汇票已被拒绝付款,原告广州某混凝土公司依法享有对被告广州某建筑公司的追索权。

 

三、律师观点

一、对于恒大开具的电子商业承兑汇票,持票人如何提示付款?

 

对于恒大“到期无条件付款”即定日付款的汇票,持票人应当自汇票到期日起十日内通过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向承兑人提示付款。

 

注意事项:持票人须在提示付款期内发起提示付款,则有权向所有前手拒付追索。若持票人未在提示付款期内提示付款被拒付的,则有可能因承兑人的不同操作而丧失对部分前手的追索权。

 

二、若提示付款后但承兑人拒不签收如何处理?

 

《电子商业汇票业务管理办法》第六十条规定了保护持票人权利的代理签收机制,即电子商业承兑汇票承兑人在票据到期后收到提示付款请求,且在收到该请求次日起第3 日(遇法定休假日、大额支付系统非营业日、电子商业汇票系统非营业日顺延)仍未签收的,承兑人开户银行等接入机构应代承兑人作出付款应答或拒付应答,并代理签章。

 

2020年,上海票交所也制定了《关于规范电子银行承兑汇票提示付款应答的通知》,规定自2021年1月11日之日起,对电子银行承兑汇票承兑人不予签收状况下的自动拒付处理规则。但该规则仅是针对电子银行承兑汇票,而不适用于电子商业承兑汇票。

 

以恒大目前面临的资金困境来看,恒大系公司会故意不作拒绝付款签收,以使持票人无法行使追索权。实务中,对于电子商业汇票,承兑人开户银行或电子商业汇票系统不会代承兑人作出拒付应答,所以恒大的商票在电子商业汇票系统中一直处于“逾期提示付款待签收”状态。

 

笔者以为,若持票人在提示付款期内发起提示付款后,恒大系公司故意不作拒绝付款签收的,持票人应尽快委托律师向承兑人发催款函,并于同日函告背书人至今未付款的情况,而后尽快提起诉讼,及时止损。

 

三、如何向前手行使追索权?

 

追索权是指票据到期不获付款或期前不获承兑或有其他法定原因时,持票人在依法履行了保全手续以后,向其前手请求偿还票据金额、利息及其他法定款项的一种票据权利。持票人行使追索权须符合三个条件:

(1)持票人在票据到期日后向承兑人提示付款;

(2)承兑人做出拒绝付款行为;

(3)被拒绝付款之日起六个月期限内。

 

四、如何确定诉讼请求来最大化维护自身权益?

 

持票人可诉请的金额包括票据本金、迟延兑付票据的利息以及取得有关拒绝证明和发出通知书的费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七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持票人行使追索权,可以请求被追索人支付下列金额和费用:(一)被拒绝付款的汇票金额;(二)汇票金额自到期日或者提示付款日起至清偿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利率计算的利息;(三)取得有关拒绝证明和发出通知书的费用。”

 

笔者草拟模板如下,以供参考:

1、判令被告(即出票人或承兑人)立即偿付票据号码为XXXX的电子商业承兑汇票票据款共计XX万元;

2、判令被告(即出票人或承兑人)向原告支付延迟兑付利息暂计人民币XX元(利息以票据金额为基数,自票据分别到期日之次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3、判令被告(即背书人或保证人)对上述第1项和第2项诉讼请求中的付款义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4、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五、以哪些主体为被告?

 

票据纠纷中,持票人可以汇票的出票人、背书人、承兑人和保证人作为被告。汇票的出票人、背书人、承兑人和保证人对持票人承担连带责任。此外持票人可以不按汇票债务人的先后顺序,对其中任何一人、数人或者全体行使追索权。

 

六、选择哪个法院起诉维权?

 

因票据纠纷提起的诉讼,依法由票据支付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对被告的选择直接决定了票据纠纷的管辖法院,而根据财新网的报道,恒大系公司的纠纷存在被移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集中管辖的可能。如将恒大体系下的公司列入被告,有些法院可能会将案件直接移送至集中管辖法院,持票人耗费的时间成本将会非常高。

 

笔者建议,如汇票的承兑人、或背书人、或保证人履行能力较强的前提下,则不将恒大系公司作为被告,直接请求汇票的承兑人、或背书人、或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以降低诉讼成本和时间成本。

 

七、最迟要在什么时间前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十七条、《电子商业汇票业务管理办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电子商业承兑汇票的持票人应当在追索时效期内向票据的债务人行使追索权,债务人主要包括出票人、承兑人、票据的前手。对于不同的债务人,持票人行使追索权的权利时效不同,持票人对出票人、承兑人行使追索权的权利时效为票据到期日起的两年,持票人对前手行使追索权的权利时效为持票人被拒绝付款之日起的六个月内。

 

如超过诉讼时效的,则原告丧失胜诉权,启动司法维权是及时止损的有效措施,避免超过时效带来更大的损失。笔者建议持票人应尽快委托有办理过票据纠纷案件经验的专业律师提起诉讼,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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