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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商票到期不能兑付,付款人和持票人分别该怎么办?

2021-12-08 14:18

商业汇票分为银行承兑汇票与商业承兑汇票,而由于两者承兑人的不同,兑付风险也存在一定的差异性。商业承兑汇票是由企业承兑的,相较于银行承兑的银票,其到期不兑付的风险更大,这是业界公知的事情。

当然,在当下金融监管下,加上票交所的大力推动下,承兑汇票更多是以电子承兑形式在市场中流通,交易场所也是逐渐从线下转移到线上交易,这大大降低了假商票的风险,但是商票的不仅仅是假票风险,还存在由于企业本身经营情况等因素而导致的到期不能兑付。

至此,华夏幸福、恒大等商票出现暴雷了,而隆基泰和、荣盛、实地、中南……也被传出现商票逾期拒付了。

 

西藏商票到期不能兑付,付款人和持票人分别该怎么办?


就当下的商票兑付情况来看,很多商票兑付都不容乐观。

昨日,有持票人咨询:西藏商票到期不兑付,商业承兑汇票到期无法兑付时,付款人和持票人分别该怎么办?

在此,商票易小编跟大家一起探讨一下商票到期不兑付的起诉流程,如下所示:

 

 

案例

 

A公司通过背书转让合法持有一张电子商业承兑汇票,B公司为此汇票的出票人及承兑人,汇票到期后,A公司通过ECDS(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在提示付款期内进行提示付款,B公司也及时签收了提示付款,但因为业务限制在付款方式方面只能选择线下付款。但是,汇票到期一个月时间了,B公司仍然未付款,A公司多次要求B公司兑付汇票,B公司都借口推脱。

 

律师说法

 

上面案例看似非常简单,无非就是商票合法持有人在票据到期提示付款后,承兑人未承兑、付款的票据权利纠纷问题,可以诉讼争议解决。但情况真的这么简单吗?

 

如果你此时是A公司,B公司一直毫无理由推脱,你选择司法程序起诉B公司,首先需要考虑的问题就是商票已经提示付款被签收,还能否通过诉讼行使追索权?

 

根据票据相关法律规定可知,票据追索权是指持票人在提示承兑或提示付款,而未获承兑或未获付款时,依法向其前手请求偿还票据金额及其他金额的权利。因此,A公司即持票人只要实际未获得付款,即可依法主张追索。

 

其次,需要考虑的是如何举证证明你是票据的合法持有人?

 

电子商业承兑汇票是出票人依托ECDS(电子商业汇票系统),以数据电文形式制作的,由银行系统审核后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金额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票据。实践中,大多数持票人会从ECDS中打印出相应商票作为证据,但法院在审理时会对商票的真实性进行审核。

 

根据《电子商业汇票业务管理办法》第五条规定:“电子商业汇票的出票、承兑、背书、保证、提示付款和追索等业务,必须通过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办理”。第十一条规定:“电子商业汇票信息以电子商业汇票系统的记录为准”。商票的一切活动均在ECDS上记载生成,而ECDS是由中国人民银行牵头建设的全国性金融业务运行系统,它通过采用电子签名和可靠的安全认证机制,能够保证其唯一性、完整性和安全性。因此,笔者在办理此类案件时通常会采用在庭审现场直接登录ECDS查询对应票据的方式证明票据真实性。
 

票据起诉怎么操作?

 

 

最后,需要考虑的问题是能否起诉所有前手?

 

《票据法》第61条,汇票到期被拒绝付款的,持票人可以对背书人、出票人以及汇票的其他债务人行使追索权。

 

第62条,持票人行使追索权时,应当提供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的有关证明。持票人提示承兑或者提示付款被拒绝的,承兑人或者付款人必须出具拒绝证明,或者出具退票理由书。未出具拒绝证明或者退票理由书的,应当承担由此产生的民事责任。

 

第65条,持票人不能出示拒绝证明、退票理由书或者未按照规定期限提供其他合法证明的,丧失对其前手的追索权。但是,承兑人或者付款人仍应当对持票人承担责任。

 

从以上法律条文中可以看出,如果选择起诉所有前手,则必须提供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的证明,否则诉请将不被支持。但在出现案例中的情况时,商票呈现出的状态以及在ECDS中的记录都无法体现持票人被拒付或被拒绝承兑,此时A公司即持票人很大可能会丧失对前手的追索权。

 

 

持票人:

 

第一步:及时取得拒付证明

 

权利人想方设法取得付款义务人拒绝付款的证明材料,可以是义务人出具的书面拒付证明、托收行出具的义务人账户余额不足的书面材料,义务人工作人员拒绝支付的影像资料、邮件、聊天记录等也要及时收集、保存,多多益善。

 

 

第二步:提起诉讼

 

当该商业承兑汇票是经过背书转让的,或给付票据的一方并非该商业承兑汇票上记载的任一参与主体的,最后持票人选择依据什么法律关系提起诉讼显得尤其重要,在管辖、诉讼时效、被告的确定、经济权利要求方面均存在重大的区别。

 

付款人:

 

银行在办理划款时,付款人存款帐户不足支付的,应填制付款人未付票款通知书,连同商业承兑汇票邮寄持票人开户银行转交持票人。

 

付款人存在合法抗辩事由拒绝支付的,应自接到通知日的次日起3日内,作成拒绝付款证明送交开户银行,银行将拒绝付款证明和商业承兑汇票邮寄持票人开户银行转交持票人。

 

商业承兑汇票如果到期,付款单位的余额不足时,付款方开户银行理应按照商业承兑汇票票面金额的5%收取附加,不足50元的按照50元计收,并通知付款方送回委托收款凭证及所附商业承兑汇票。

 

付款方应在接到通知的次日起2天内将委托收款凭证第五联及商业承兑汇票第二联退回开户银行。这是开户银行理应首先通知付款方将商业承兑汇票和委托收款凭证交回,在收到这些后,开户银行在第三、四联的“专注那个原因”栏标明“无款支付”字样并加盖银行的公章,一起交给收款单位。

 

最后由收款单位和付款单位通过协商自行解决。若付款方财务部门已经将商业承兑汇票的第二联和委托收款的凭证的第五联作了账务处理而无法退回时,可填制一份一式二联的应付账款证明单,并将第一联交给开户银行,再加上其他凭证连同一起退回开户银行再转交给收款单位。

 


综上所述,就是在商票到期不能兑付时,持票人与付款人的应对方法,仅供参考。

而在看到这么多商票企业都开始出现大规模逾期拒付的情况,不少投资者都会商票丧失了信心,并且商业承兑汇票的融资成本很低,即不用交保证金,又不占用企业在银行的授信额度,由于这种种低门槛,一些企业便想着空手套白狼,开大量商业承兑汇票进行套现,到期却成了“白条”。

其实呢,投资者也不用过于担心,票据这个市场并不大,如果一家公司开的商票不兑付,那整个市场都会把这家公司拉入黑名单。后期持票人通过走法律程度,这家公司可能还是需要给这笔钱,但该公司的名声可能永远也洗不白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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