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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票拒付追索后,追索人与被追索人要注意什么

2021-12-17 16:30

某一票据到期拒付后,持票人可以发起票据追索,这是《票据法》赋予持票人的票据权利​,这是合法合理的。

而这个被追索人不一定吃承兑人,有可能是背书人,也是有相关的权利是赋予被追索的​背书人的。

在此,商票易小编跟大家一起探讨一下​:商票拒付追索,追索人与被追索人要注意什么

票据追索人

常听票友问:追索后,对方同意追索清偿,不过我还没收到票款,可以点签收吗?

不可以。

目前电子承兑汇票系统的追索业务清算程序都是在线下进行,系统不会线上划转票款。这样操作,电子承兑汇票票据状态要么是变为【票据已结清】,要么是流转到之前的被追索人账户。如果对方在线下不付钱,持票人不仅拿不到票款,还会失去了票据。

接下来,我们在电票系统中验证一下。

被追索人登录企业电票系统,进入追索菜单中的【同意清偿】项目。

录入查询信息,点击查询。

在可清偿票据列表中点击票据号码,查看票面是否为要清偿的票据。确认无误后,勾选该票据,点击下一步。在网盾上进行确认。

这里吐槽一下恒丰银行的电票系统。对于追索人发起追索的票据,校验成功后,票据状态应变为【拒付/非拒付追索待清偿】,但这里却显示【提示收票已签收】,显然是存在问题的。

此后,持票人进入电票系统的【票据业务签收界面】,业务种类选择同意清偿,即可查看到该票据。

此时票据状态应变为【拒付/非拒付追索同意清偿待签收】。

如果承兑汇票持票人对该指令进行签收,不管对方是否已经付款,当追索对象为出票人或承兑人的,票据状态都会变为【票据已结清】。

如果被追索方为其他背书人的,票据则会流转到他的账户,票据状态变为【拒付/非拒付追索同意清偿已签收】,此时,对方可以进行再追索。

这么一来,原来的电子承兑汇票持票人不仅没有收到票款,还会失了票据。
 

商票拒付追索后,追索人与被追索人要注意什么

票据被追索人

被追索人清偿后,可行使再追索权吗?

被追索人依照规定清偿后,可以向其他票据债务人行使再追索权,请求其他票据债务人支付下列金额和费用:

(1)已清偿的全部金额;

(2)前项金额自清偿日起至再追索清偿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利率计算的利息;

(3)发出通知书的费用。行使再追索权的被追索人获得清偿时,应当交出汇票和有关拒绝证明,并出具所收到利息和费用的收据。
 

案例:

六天脊煤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鹤壁市瑞隆化工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

案例六天脊煤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鹤壁市瑞隆化工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裁判要旨:被追索人清偿后,可以向其他汇票债务人行使再追索权,请求其他汇票债务人支付已清偿费用】

票据追索权纠纷案例六

案号:(2021)豫0603民初705号案由:

票据追索权纠纷裁判理由:

本院认为,背书人以背书转让汇票后,即承担保证后手所持汇票承兑和付款责任。背书人在汇票得不到承兑或者付款时,应当向持票人清偿相应金额和费用。

本案中,涉案汇票到期后,承兑人未在持票人提示付款后付款,客观上无法承兑涉案汇票,构成实际的拒付,原告天脊煤化工公司作为涉案承兑汇票的背书人之一,在涉案汇票得不到承兑付款时,被西安陕鼓工程技术有限公司追索,原告天脊煤化工公司作为被追索人,向西安陕鼓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清偿了债务106816.34元,并承担西安陕鼓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向其追偿时即(2020)苏0582民初5386号一案的诉讼费4090元,上述费用合计110906.34元。

原告天脊煤化工公司作为被追索人,清偿债务后,有权向其前手的背书人即被告瑞隆化工公司行使再追索权,故原告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瑞隆化工公司应支付原告110906.34元。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三十七条、第七十条、第七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裁判结果:被告鹤壁市瑞隆化工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天脊煤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支付款项110906.34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18元,减半收取1259元,由被告鹤壁市瑞隆化工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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