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票友反馈:某一票据到期不兑付,想走票据纠纷诉讼所有前手,可行吗?
对于持票人来说,在票据到期不兑付、拒付的时候,票据诉讼的确是一个强有力的维权方式。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票据到期后请求付款遭到拒绝的,持票人对票据的所有前手享有追索权,持票人可以向单个或者所有前手追索。
但是持票人是否准确操作相应的票据行为,也是会影响到其是否可以诉讼所有前手的,分以下两种请况:
1、首次操作提示付款是在到期前,第二次操作提示付款是逾期提示付款;逾期提示付款
就上面说的这两种操作提示付款的情形,持票人是不享有完整的票据追索权的,不能起诉所有前手,只能追索起诉出票人、承兑人以及保证人。
2、在提示付款期限内操作提示付款
如若持票人是在商票到期当日或者到期10天内操作提示付款的话,是享有完整的票据追索权的,简单来说就是说某一票据到期不兑付,想走票据纠纷诉讼所有前手是可行的。
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
第十三条 票据债务人不得以自己与出票人或者与持票人的前手之间的抗辩事由,对抗持票人。但是,持票人明知存在抗辩事由而取得票据的除外。
票据债务人可以对不履行约定义务的与自己有直接债权债务关系的持票人,进行抗辩。
本法所称抗辩,是指票据债务人根据本法规定对票据债权人拒绝履行义务的行为。
第十七条 票据权利在下列期限内不行使而消灭:
(一)持票人对票据的出票人和承兑人的权利,自票据到期日起二年。见票即付的汇票、本票,自出票日起二年;
(二)持票人对支票出票人的权利,自出票日起六个月;
(三)持票人对前手的追索权,自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之日起六个月;
(四)持票人对前手的再追索权,自清偿日或者被提起诉讼之日起三个月。
票据的出票日、到期日由票据当事人依法确定。
第六十六条 持票人应当自收到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的有关证明之日起三日内,将被拒绝事由书面通知其前手;其前手应当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日内书面通知其再前手。持票人也可以同时向各汇票债务人发出书面通知。
未按照前款规定期限通知的,持票人仍可以行使追索权。因延期通知给其前手或者出票人造成损失的,由没有按照规定期限通知的汇票当事人,承担对该损失的赔偿责任,但是所赔偿的金额以汇票金额为限。
在规定期限内将通知按照法定地址或者约定的地址邮寄的,视为已经发出通知。
以上知识就是小编对相关法律问题进行的解答,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票据到期后请求付款遭到拒绝的,持票人对票据的所有前手享有追索权,持票人可以向单个或者所有前手追索。如果需要法律方面的帮助,欢迎读者到华律网进行法律咨询。
引用法条
[1]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十三条
[2]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十七条
[3]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六十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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