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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背书转让的效力有哪些?

2020-09-04 09:44

票据背书转让的过程,其实就是票据权利转让的一种票据行为。而票据背书也会产生相应的效力,也会伴随着相应权利的转移。


那么,票据背书转让的效力有哪些?


所谓背书转让的效力是指票据经过交易双方进行背书后所产生的法律后果。


1、权利转移的效力
背书人以票据背书的方式将其持有的票据上的一切权利转让给被背书人之后,被背书人因此成为该票据新的持票人(债权人),而被熟人称为票据法人义务人之一(债务人)。背书人所转让的票据效力最主要的就是票据的付款请求权,以及在票据被拒绝付款时的追索权。

但原来附着于票据之上的、背书人对于前手现有的原因关系上的权利,如违约金请求权等,并不会随着票据权利的转移而转移。

2、担保的效力

票据的背书人应该按照汇票的文义担保承兑和担保付款。当背书人持有的票据无法承兑或者不能获取付款时,在持票人行使追索权的情况下,背书人对被背书人以及全部交易后手均负有到期清偿票据款项的担保责任。

《票据法》第三十七条规定,“背书人以背书转让汇票后,及承担保证其后手所持汇票承兑和付款的责任。背书人在汇票得不到承兑或者付款时,应当向持票人清偿本法第十七条、第七十一条规定的金额和费用。”


3、权利证明的效力

权利证明的效力又称资格授予的效力,这种效力表现为形式上的资格证明力。

根据《票据法》第三十一条:“已背书转让的汇票,背书应当连续。持票人以背书的连续,证明其汇票权利;非经背书转让,而以其他合法方式取得汇票的,依法举证,证明其汇票权利。”的规定,每个持票人秩序已背书行为发生的连续性,就可以证明其对票据的权利。

当然,这还是形式上的效力,如果持票人是因恶意或重大过失取得票据,则不能享受票据权利。对于持票人并非真正权利人的举证责任应该是票据债务人承担。


综上,就是票据背书转让效力的一些描述,希望对大家有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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