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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逾期提示付款的追索——丧失对前手的票据追索权

2021-12-29

有持票人反馈了两种提示付款的情况,如下

情况1:某一商业承兑汇票于12月10日到期的,但是持票人忘记这一商票的到期时间了,到期后一直没操作提示付款,在12月28日才操作提示付款,票据状态显示为“逾期提示付款待签收”;

情况2:某一商业承兑汇票与12月9日到期,但是持票人提前3天就去操作提示付款,而承兑人那边一直不应答,票据状态显示为“提示付款待签收”,随后持票人在27日撤销该提示付款,重新发起提示付款,票据状态显示“逾期提示付款待签收”。

就以上两种情况来看,该商业承兑汇票都是逾期操作提示付款的了。

而持票人逾期操作提示付款的话,是会丧失部分追索权的。

在此,商票易小编跟大家探讨一下
票据逾期提示付款的追索,希望对大家有用。


根据票据的相关规定,票据逾期不兑付,持票人是享有一定的票据权利的,比如说可以发起追索、提起诉讼。

票据逾期提示付款的追索为例

当某一票据逾期不兑付,且持票人也是逾期操作提示付款的情况下,持票人想要通过追索来要回票款。

 

电子汇票已过提示付款期而拒绝付款的,持票人可以行使追索权,使用追索权时要提供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的有关证明。
 

票据逾期提示付款的追索——丧失对前手的票据追索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

第六十一条 汇票到期被拒绝付款的,持票人可以对背书人、出票人以及汇票的其他债务人行使追索权。

汇票到期日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持票人也可以行使追索权:

(一)汇票被拒绝承兑的;

(二)承兑人或者付款人死亡、逃匿的;

(三)承兑人或者付款人被依法宣告破产的或者因违法被责令终止业务活动的。

第六十二条 持票人行使追索权时,应当提供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的有关证明。

持票人提示承兑或者提示付款被拒绝的,承兑人或者付款人必须出具拒绝证明,或者出具退票理由书。未出具拒绝证明或者退票理由书的,应当承担由此产生的民事责任。


从以上内容可以看出,当某一商票到期不兑付的时候,持票人是可以通过发起追索来索回票款,但是由于持票人在操作提示付款上的错误操作,只能追索承兑人、出票人以及保证人


小结:票据逾期提示付款的追索——丧失对前手的票据追索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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