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此,小编跟大家一起探讨一下这个票据问题。
所谓商业承兑汇票回头背书,又称还原背书或逆背书,是以票据上已有的债务人为背书人的被背书人。《票据法》对此并没有明确规定,但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实际上是承认回头背书的:“持票人未出票人的,对其前手无追索权。持票人为背书人的,对其后手无追索权。”
由《票据法》的相关条文可以看出,法律是承认回头背书的。
不过有一点,持票人要注意的是,法律虽然是承认回头背书的,但对持票人能够追索的对象依据持票人的身份作出了两类限制:
1、如果接受回头背书的持票人为出票人的,则持票人(该票据的出票人)对其所有前手均无追索权。
2、如果持票人为该票据的任一背书人的,则持票人对其后手无追索权。
以上就是小编整理的关于商业承兑汇票回头背书的一些基本知识,希望对大家有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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