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企业的经营是受到很多因素的共同作用的,可能会出现破产。
那么,企业破产的原因有哪些?
企业破产的原因
破产原因指认定债务人丧失债务清偿能力,当事人得以提出破产申请,法院据以启动破产程序、宣告债务人破产的法律事实。破产原因以债务人不能清偿债务为客观标准,是判断破产申请能否成立、法院决定是否受理以及能否作出破产宣告、重整、和解等裁定的法律依据。
(一)破产原因的立法模式
1、破产原因的列举主义
列举主义即在法律中列举规定若干种表明债务人丧失清偿能力或影响债务人清偿能力的损害到债权人利益的行为,只要具备其中之一即视为发生了破产原因。该种模式的优点为操作简单明了,对破产原因的认定较为容易,但列举式并不能穷尽所有的破产原因,因此其发展具有滞后性,采该种立法模式的有加拿大、英国、我国香港地区,1978年修订后的美国破产法不再适用列举式。
2、破产原因的概括主义
概括主义模式下的破产原因以债务人不能清偿债务为核心,主要着眼于破产发生的一般原因,并不是具体的行为。该种模式赋予了法官较大的自由裁量权,使用较灵活,但容易出现判断错误等情况,采该种模式的主要有德国、法国、日本、俄罗斯、我国台湾地区以及美国现行破产法。
(二)我国破产法规定的破产原因
一般而言,不能清偿是指债务人由于缺乏清偿能力,对已经到期的债务,在债权人请求清偿时,债务人不能清偿或不能继续清偿的客观情况。我国现行《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之规定:“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法规定清理债务。”
1、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到期债务是指合同约定或者法律规定债务人应当向债权人立即清偿的债务,在债务未届清偿期时,由于未产生债务人的清偿责任,即使债务人的财产额已不足以清偿债务总额,也无法认定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
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是指债务的清偿期限已经届至,债权人要求清偿,但债务人无力清偿。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债务人丧失清偿能力,即不能以其财产、信用或者能力等任何方法清偿债务;二是债务人不能清偿的债务应当是已经到期且提出清偿要求、无争议或者已有确定名义的债务;三是债务必须是能够以货币估价即能够折合成货币的债务;四是债务人在相当长时期内持续不能清偿债务。
2、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是指债务人的资产总和小于其债务总和,即资不抵债。判断债务人是否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最基本的财务依据是债务人的资产负债表和中介机构对债务人作出的专项审计或者会计报告。企业法人有债务超过时,已经就对一般债权人利益构成不能足额清偿的潜在风险,增加了其交易的不安全因素。
3、明显缺乏清偿债务的能力。明显缺乏清偿债务的能力是指债务人客观上无清偿债务的能力,并不是暂时停止清偿债务或拒绝清偿债务,同时,债务人是否明显缺乏清偿能力需要结合债务人的可供抵偿债务进行综合判断,不能仅以其拥有的财产来认定。明显缺乏清偿债务的能力不能单独作为破产的原因,它与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为并列选择条件,应当结合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情由,作为申请债务人破产的依据。
一般情况下,以上三个要素是法院认定债务人已临破产界限的客观标准。对《破产法》第二条从语法上理解,对于破产原因并不要求同时具备上述三要素。为了避免产生歧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一)》第一条第一款规定:“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具备破产原因:(一)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二)明显缺乏清偿能力。”即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情况下,满足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任一要素均可。
以上就是关于企业破产的原因,希望对大家有用。
其实呢,小编会说到这个企业破产,主要是持票人也有可能会遇到承兑企业破产的情况,但是企业破产之后的清偿顺序,很多持票人都不太了解,对于这一块也比较迷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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