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索的分类
票据追索主要分为两大类:拒付追索和非拒付追索
拒付追索:是指电子商业汇票到期后被拒绝付款,持票人请求前手付款的行为。
非拒付追索:是指存在下列情形之一,持票人请求前手付款的行为。
1、承兑汇票被拒绝承兑;
2、承兑人或者付款人死亡、逃匿的
3、承兑人或者付款人被依法宣告破产的或者因违法被责令终止业务活动的
值得注意的是非拒付追索在很多情况下不会被认可
什么情况下才能追索
出现以下情况,都可以主张追索:
1、票据到期才能进行追索,票据没有到期也可以追索,例如破产情况下可以主张追索权
2、票据拒付
什么情形下可以行使票据追索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六十一条规定,汇票到期被拒绝付款的,持票人可以对背书人、出票人以及汇票的其他债务人行使追索权。
汇票到期日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持票人也可以行使追索权:
(一)汇票被拒绝承兑的;
(二)承兑人或者付款人死亡、逃匿的;
(三)承兑人或者付款人被依法宣告破产的或者因违法被责令终止业务活动的。
为什么行使票据追索权必须拿到拒付证明?
但庭审阶段,仍然还有棘手的问题,拒付证明就是其中之一。
做票据的人都很清楚,行使追索权必须拿到拒付证明,拒付证明到底是什么呢?
拒付证明是追索的必要条件吗?
我国《票据法》是这么规定的,第六十二条,持票人行使追索权时,应当提供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的有关证明。持票人提示承兑或者提示付款被拒绝的,承兑人或者付款人必须出具拒绝证明,或者出具退票理由书。未出具拒绝证明或者退票理由书的,应当承担由此产生的民事责任。
《电票业务管理办法》第六十七条规定,追索时,追索人应当提供拒付证明。
小结:由此我们可以看出,拒付证明是持票人行使追索权的一般前提(为什么说一般,因为有替代方式,后面详述),而出具拒付证明是承兑人或者付款人的法定义务。
拒付追索时,拒付证明为票据信息和拒付理由。非拒付追索时,拒付证明为票据信息和相关法律文件。
公证机关能否办理拒付的公证呢?
我咨询了北京几家公证处的朋友,他们从事公证工作十几年了。得到的反馈是,公证机关一般是对事实做一个见证,对于宝塔石化这个案子,要证明他没做什么,这个难度比较大。比较可行的,是对收款账户一定时期内的流水做一个公证,证明这个账户没有收到宝塔石化承兑的票款,间接证明他拒付。这虽然可行,但其实意义就不大了,因为银行盖章的账户流水也具有证据效力,不难被法庭认定;另一方面,可能还会有证明逻辑的问题,理论上宝塔石化可能给持票人别的银行账户打款,你如何证明你所有的账户都没有收到钱?
小结:我部分认同这个朋友的说法,从证明效力上来讲,公证与银行盖章的流水文件差别并不大,但是法律只规定了这么几种拒付证明替代方式,公证是目前我们可用的唯一一种,这就是公证的意义。公证不在于能否证明拒付,而在于是法律规定的拒付证明替代方式。
对于证明逻辑问题,我觉得持票人只需要证明ECDS系统中登记的收款账户没有收到承兑款项就可以了,因为从常理上讲,承兑人一般不认识持票人,没有理由冒着风险打到其他账户,如果承兑人非要主张已付款到持票人的其他账户,那举证责任就在他的身上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