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页 > 商票学堂 > 票据知识 >

微信扫码(手机端可以保存二维码图片,打开微信扫一扫)

二维码已失效请重新刷新页面 点击刷新页面


扫描遇到问题?请联系客服

票据追索权:持票人多久期限内行使追索权不算超期,权利不会灭失?

2022-03-23 17:24

在商票逐渐合规化的当下,随着(电子)商业承兑汇票作为企业交易结算、流转支付的重要工具。在给企业带来便利的同时,企业遭到拒付、维权的情况越来越多,而票据追索权作为持票人企业主要票据权利,对持票人企业收回款项、挽回损失具有重要的作用。但是在操作企业网银系统、票据系统的人员,往往是财务会计人员,对于我国法律规定的追索权行使制度并不清楚,对于票据(到期)被拒付后,如何行使追索权、什么期限内行使,也不知道。

我国票据追索权期限主要包括三种:2年、6个月、3个月,这三个期限的法律意义、起算点等都不一样,一旦超期就是丧失权利,权利灭失,丧失胜诉权。

 

持票人在多久期限内行使追索权不算超期,权利不会灭失?


持票人在多久期限内行使追索权不算超期,权利不会灭失?

第一种情形:持票人对于出票人、承兑人的追索权,自票据到期日起2年内,行使追索权的期限2年,这两年期限是不变的,不会因为任何原因延长、中止、中断,一旦超期就是超期,就会丧失追索权。

起算点:从票据到期日开始计算;

行使方式:线上追索+线下追索,先线上,再线下;

线上追索是指通过网银的电子票据系统发起“追索”的操作功能;线下方式是指持票人发出《追索通知书》、《律师函》、法院诉讼的方式。

第二种情形:持票人对于前手企业的追索权,自被拒绝承兑或被拒绝付款之日起6个月内,行使追索的期限就是6个月,6个月也是不变期限。

起算点:从被拒绝付款日期开始起算,也就是电子商票系统显示“拒付”那一天开始计算。这个起算点与前面两年的起算点是不同的,务必注意。

行使方式:线上和线下同时进行。

票据追索清偿



第三种情形:持票人对前手企业的再追索权,自清偿之日或被提起诉讼之日起3个月内。再追索权是指前手企业根据持票人发起追索权进而向持票人主动清偿付款后,前手企业再对前手追索付款的权利,或者前手企业根据法院的判决向持票人付款后,前手企业再向自己的前手追索付款的权利,所以叫再追索权。

行使再追索权的期限是3个月,3个月是不变的。

起算点:从清偿付款日或被提起诉讼之日起算,这个起算点与前面2年、6个月的起算点都不同,务必注意。

行使方式:线上追索+线下追索

第四种情形,追索权行使期限与《民法典》规定的3年诉讼时效,我们经常说的债权诉讼时效有哪些不同?法律意义有哪些不同?《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也就是说普通的债权诉讼时效是3年,而票据权利是2年、6个月、3个月,这个月是属于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处理,普通债权时3年,是有中止、中断的情形。但是票据权利3个期限,是没有中止、中断。


综上所述,就是票据追索权的相关内容,希望对大家有用。

更多票据追索权,查看
商票追索诉讼案例——商票追索诉讼财产保全费用知多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