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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被冻结止付该如何是好?

2022-03-31

某票友咨询:票据被冻结止付该如何是好?

在纸票时代,往往所谓的冻结会出现很多问题。所谓的冻结票还是不停在市场上流通,除非当时有查询查复,发现这个情况就可以制止。

那么,如果一旦发生这个票据被冻结、止付或者扣押的情况下,那持票人要做以下事项:

第一,首先要第一时间向这个做出的机关申请详情复议;

第二,其次还要向相对人通报情况;

 

票据被冻结止付该如何是好?


第三,启动这个相关的救济措施,要找专业的票据律师。通过复议、通过诉讼,进行解套,查清楚每个环节的具体情况。

这些就是票据被冻结止付的一些应对方法,仅供参考。

具体案例分析

2012年8月7日,奥冠公司开具了2张银行承兑汇票,合计金额1550万元,汇票到期日均为2014年2月7日,收款人均为易泰公司,付款行均为衡水银行并已承兑。

 

2013年8月,紫金农商行通过贴现从拓闽公司取得案涉票据。2014年1月28日,紫金农商银行向衡水银行办理讼争票据托收。

 

2014年2月7日,衡水银行分别出具拒付理由书,称桃城区法院于2013年12月21日对讼争票据下达裁定要求止付,等待法院生效判决。同年2月24日,紫金农商银行将拒付事由通知拓闽公司。

银行承兑汇票被冻结

2014年3月10日,紫金农商银行向南京中院提起诉讼。要求衡水银行、奥冠公司支付票款,并自汇票到期日起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支付利息。诉讼中,衡水银行已经知悉票款被解冻。

 

2014年10月13日故城县法院裁定冻结案涉汇票承兑保证金。2014年10月24日,紫金农商银行以公证方式向衡水银行寄送讼争票据等。次日衡水银行收悉,但以故城县法院裁定为由拒绝付款。

 

南京中院经审理作出判决:衡水银行、拓闽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紫金农商银行1550万元及相应利息(以1550万元为基数,自2014年2月7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企业同期流动资金贷款利率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衡水银行不服,上诉至江苏高院,江苏高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衡水银行仍不服,向最高法院申请再审。最高法院再审改判:衡水银行支付紫金农商行1550万元及相应利息(自2014年2月7日起至2014年10月24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活期存款利率计算;自2014年10月25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企业同期流动资金贷款利率计算)。

 

法院裁判理由及分析
 

案例2,最高法院改判的原因是正确区分了法院冻结票款和法院冻结承兑保证金对于承兑行付款义务的影响。本案一、二审期间,不论是南京中院还是江苏高院都认为衡水银行负有无条件支付票款的义务。理由是根据《票据法》第四十四条规定,付款人承兑汇票后,应当承担到期付款的责任。案涉两张汇票已经由衡水银行承兑,故付款行衡水银行理应见票即付。但2013年12月21日,桃城区法院裁定案涉汇票止付,等待法院生效判决;2014年10月13日,故城县法院裁定查封案涉汇票承兑保证金账户;2014年12月25日,衡水银行才再次收到案涉汇票并提示付款。一、二审法院未考虑以上因素,认为衡水银行应当无条件付款。但最高法院认为,衡水银行根据桃城区法院的止付裁定拒付有合理理由,但根据故城县法院冻结承兑保证金的裁定拒付不具有合理理由。与此同时,虽然衡水银行根据桃城区法院的裁定拒付有合理理由,但此时衡水银行的付款义务并未免除,仅为暂缓支付,并非案涉票据的所有权人,故票款在此期间产生的存款利息归持票人所有。综上以上理由,最高法院对一、二审法院的判决作出改判。

 

银行应注意的问题

 

银行承兑汇票(保证金)遇司法机关冻结后,对于持票人是否可以行使票据权利,承兑人是否可以拒绝付款,各地法院存在不同的判法,笔者通过大量案例和相关法律法规的阅读,认为以下几点银行应引起注意。

 

(一)公安机关无权冻结承兑保证金。《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适用查封、冻结措施有关规定》(2013年9月1日施行)第三十条明确规定,商业汇票保证金不得冻结。为此,如果遇到公安机关要求冻结承兑保证金的,银行工作人员应向公安机关出示该规定后拒绝办理。

 

(二)法院司法冻结的法律效果与公安机关冻结不同。公安机关的冻结,并不能成为付款人对已承兑票据的拒绝付款的理由。承兑银行在持票人提示的汇票到期时应无条件付款,公安机关对汇票的冻结措施并不是已作出承兑的付款行拒绝付款的法定条件和理由,承兑行以此阻止持票人对票据权利的行使,没有法律上的依据。但法院冻结票据后,承兑人不得付款。

 

(三)法院冻结承兑保证金不构成拒付理由。出票人向作为付款人的银行交付的汇票承兑保证金及相应的合同,属于出票人与付款人之间的基础法律关系。即使付款人与出票人之间因承兑保证金发生争议,甚至保证金被法院冻结,也仅属于基础法律关系的争议,并不构成付款人拒付票款的理由。

 

(四)对法院冻结保证金账户提出执行异议。最高人民法院、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依法规范人民法院执行和金融机构协助执行的通知》第九条规定:“人民法院依法可以对银行承兑汇票保证金采取冻结措施,但不得扣划。如果金融机构已对汇票承兑或者已对外付款,根据金融机构的申请,人民法院应当解除对银行承兑汇票保证金相应部分的冻结措施。”如果银行在法院查封保证金账户之前已经承兑或者付款的,银行可要求人民法院解除查封。如果执行异议被驳回的,银行应向法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为避免被诉风险,在异议之诉等待法院生效判期间银行应按照法律规定予以付款。

 

(五)承兑银行应支付被冻结票据到期后至实际付款日的利息。票据到期后,承兑人应予兑付。如果未予兑付,相当于没有法律上的原因占用本属于持票人的资金。虽然法院冻结票据,承兑人拒付有法律依据,但并不能改变承兑人无偿占用持票人资金的事实。因此,票据冻结后,承兑银行应支付票据到期后至实际付款日的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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