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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到期拒付,没有线上追索,只有线下追索是否有效?

2022-04-11 18:03

案例:某持票人反馈自持的商票到期被拒付,后续多次跟承兑人沟通无果,持票人就发起了诉讼,但是并没有在企业网银上操作追索。

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电子商业汇票业务管理办法》可以作为法院审理票据纠纷案件的裁判依据。因为《票据法》并未规定票据行为必须通过线上形式,而《电子商业汇票管理办法》规定了电子商业汇票的行为都要通过线上系统发起,由此也产生了司法实务中的争议,就是出现了未发起线上追索,直接通过起诉方式形式追索权,或直接通过《追索通知书》《律师函》发起追索,这种方式是否有效呢?

那么,票据追索是不是必须通过线上操作,否则就无效?通俗来说就是没有线上追索,只有线下追索是否有效?

 

票据到期拒付,怎么追索?


第一,首先目前我国商业汇票的形式是什么?

自从2009年开始,人民银行批准建立的电子商业汇票系统投入运行,标志着我国票据业务进入电子化时代。商业汇票告别了之前的纸质票据时代,票据行为都具有法律的形式,凡是违反了《票据法》关于票据行为要式规定的行为,都是无效的。

而票据行为都是靠票据签章进行的,所以票据签章成为了票据行为的主要表现形式。

第二,票据签章、票据行为的法定形式是什么?

1、《票据法》就给出了原则性规定,出票人制作票据应当按照法定条件在票据上签章,其他票据债务人在票据上签章的都应按照所记载的事项承担票据责任,持票人行使票据权利应按照法定程序在票据上签章,并出示票据。

2、《电子商业汇票业务管理办法》作出具体细化规定,票据当事人在电子商业汇票上的签章是该当事人可靠的电子签名。电子商业汇票的出票、承兑、背书、保证、提示付款和追索等业务,必须要通过电票系统办理。那么,我们就可以知道电子商业汇票是以数据电文形式制作的票据,需要通过特定的系统才能被人以感性的方式呈现出来,而这个信息系统就是电票系统必须要依赖电子商业汇票系统这一载体来运行和完成。

根据以上的两个方面的分析,可以得住两个结论

结论一:电子商业汇票的线下追索因不具备有效签章的效力,因为不符合《票据法》《电子商业汇票业务管理办法》关于电子商业汇票签章和追索等票据行为要式性的要求而无效,追索行为不成立。

结论二,只通过线下追索如《追索通知书》、《律师函》、起诉方式发起追索的,不属于法定的票据行为,不属于行使票据追索权的法定形式,不产生票据追索的法律效力。

总的来说,就是票据到期拒付,没有线上追索,只有线下追索无效。

线上追索才有效,是不是就无需线下追索了呢?

 

票据追索的操作


有这种想法的企业就大错特错了,虽然只有线上追索才有效,但并不是就不需要线下追索,线下追索还是很有必要的。因为《票据法》规定,持票人可以向某个前手、某几个前手或者全部前手企业行使追索权,但是目前我国电票系统发起追索技术还不成熟,功能还不是非常完善,电票系统中持票人企业只能选择一个追索对象。

因此,持票人企业发起线上追索后还需要通过线下的方式,比如《追索通知书》《律师函》等方式向剩余前手企业、出票人分别发起追索。

最后,向法院起诉是一种争议解决方式,是在持票人企业线上追索后,前手企业或出票人、保证人仍未付款、仍未清偿,也就是线上追索未果的情况下,持票人企业将这种纠纷、争议提交法院处理的一种方式。

综上所述,票据线上追索是必须,线下追索是必要的。没有线上追索是无效,会丧失票据追索权,而没有线下追索,也会影响票据的顺利实现。这两者是缺一不可,而且线上追索更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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