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票友咨询:商票超过两年票据时效后,还享有哪些票据权利?
商票的票据权利是有时效的。
持票人对商票的出票人、承兑人的权利,自票据到期之日起两年;持票人对前手的追索权,自被拒付之日起6个月;持票人对前手的再追索权,自清偿之日或者被提起诉讼之日起3个月。
从以上信息,可以看出持票人所享有的票据权利是有期限的,得在规定的时间内发起才可以。
如果万一持票人到期后,持票人超过2年没有主张票据权利,是不是这个商票就没有了呢,钱是不是就亏掉了呢?
那么,商票的权利确实是超过票据时效了,但是这样的话承兑人就收益了。因为他不用再付这笔钱了,但是这样子的话就非常的不公平。
因此,为了平衡这一点,《票据法》第18条,持票人应超过票据权利时效或者因为票据记载事项欠缺而丧失票据权利的时候仍享有民事权利,可以请求出票人或者承兑人返还其余未支付的票据金额相当的利益。也就是说,即使超过了两年,持票人的票据权利虽然丧失了,但是民事权利仍然还在,还是可以向出票人或者承兑人主张票据金额相当的利益。
综上所述,商票超过两年票据时效后,是不享有票据权利的,但享有民事权利。
注意:这里还有一个诉讼时效三年的问题,法律从来不保护在权利上睡觉的人。要想更好的维权,那就得主动出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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