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据超时遭拒付?
【案件回放】
某票据出票人为某建筑公司,收款人为某建材公司。该张汇票票面上所记载的面额为一百万元,到期日为2019年7月1日。
后经转让,某文化公司持有了该张汇票,然而该文化公司却并没有在该汇票到期后要求银行进行支付。后在该公司向银行要求支付票款时,银行表示拒绝进行支付,表示该公司已经丧失票据权利。
于是,该文化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承兑人进行利益返还。后经法院审理,认为该公司所享有的票据权利虽然消失,但是根据法律规定,持票人可以请求出票人或承兑人返还与未支付的票据金额相当的利益,故法院依法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要求该银行支付一百万元的票据利益。
【律师论法】
根据《票据法》第十八条规定:"持票人因超过票据权利时效或者因票据记载事项欠缺而丧失票据权利的,仍享有民事权利,可以请求出票人或者承兑人返还其与未支付的票据金额相当的利益。"
本案中,该公司作为票据的持票人,虽然因超过票据权利时效导致其丧失票据权利,但其仍享有民事权利,因此该文化公司可以请求出票人或承兑人返还与未支付的票据金额相当的利益,故法院依法作出判决。
【律师提醒】
作为票据权利人,持票人应当积极实现自己的票据权利,但需注意的是,若持票人因超过票据权利时效或者因票据记载事项欠缺而丧失票据权利的,仍享有民事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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