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票逾期的诉讼追索要点
1、诉讼对象:
可以起诉前手或其他票据债务人(包括同时列出票人、承兑人、全部前手背书转让人、票据保证人为被告)。
【《票据法》第68条:汇票的出票人、背书人、承兑人和保证人对持票人承担连带责任。持票人可以不按照汇票债务人的先后顺序,对其中任何一人、数人或者全体行使追索权。持票人对汇票债务人中的一人或者数人已经进行追索的,对其他汇票债务人仍可以行使追索权。被追索人清偿债务后,与持票人享有同一权利。】
2、诉讼管辖:
由票据支付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票据支付地是指票据上载明的付款地,票据上未载明付款地的,汇票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的营业场所、住所或者经常居住地为付款地。实践中,可以选择最有利于诉讼目的实现的一方为被告并以其住所地来确定管辖法院。
3、诉讼请求确定:
持票人(原告)可以请求被追索人支付下列金额和费用:
(一)被拒绝付款的汇票金额;
(二)汇票金额自到期日或者提示付款日起至清偿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利率计算的利息;
(三)取得有关拒绝证明和发出通知书的费用。
被追索人清偿债务时,持票人应当交出汇票和有关拒绝证明,并出具所收到利息和费用的收据。
其中,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利率计算的利息,根据票据法司法解释之规定,是指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企业同期流动资金贷款利率,目前为LPR(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报价利率)。
4、诉讼时效:
根据《票据法》第17条规定;
“票据权利在下列期限内不行使而消灭:
(一)持票人对票据的出票人和承兑人的权利,自票据到期日起二年。见票即付的汇票、本票,自出票日起二年;
(二)持票人对支票出票人的权利,自出票日起六个月;
(三)持票人对前手的追索权,自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之日起六个月;
(四)持票人对前手的再追索权,自清偿日或者被提起诉讼之日起三个月。”
更多商票诉讼的操作,查看票据诉讼保全你知道该怎么申请吗?票诉保全系统操作指南来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