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商票市场都不太平,特别是地产类的票据市场,不少承兑企业都被爆出了大量的商票逾期,甚至是拒付的情况。而面对这些商票拒付,有的持票人十分焦虑,手足无措:有的承兑人找不到;有的找到承兑人也并没有获得兑付,从而导致了商票逾期无法兑付的情况发生。
票据追索权你了解多少?
一、什么叫商票逾期
“商票逾期”是指付款人未在指定日期付款导致票据逾期未兑付的状态。我国商业承兑汇票和银行承兑汇票都属于定日付款汇票,即在汇票上明确记载特定的年月日为到期日的汇票。但由于票据债务属于往取债务(即权利人主动请求履行的债务),因此只有当持票人在到期日届至后,为付款的提示而未达目的时,票据债务人才负迟延的责任。因此,商票逾期的准确解释应是:当持票人在票据到期日届至后,为付款的提示而未达目的时的票据状态。根据提示付款的日期不同,对应电子商业汇票系统(ECDS)中的票据状态分别为“提示付款已拒付”或“逾期提示付款已拒付”
商票逾期及逾期后票据权利的实现都与票据权利的行使息息相关,票据权利包含两次请求权,即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只有当付款请求权被拒绝或者因法定事由没有可能实现时,持票人方可行使追索权。
二、及时提示付款
作为企业来说,在大环境下,谁都有可能成为票据的持票人,而作为持票人来说,想要对方及时付款,票据的提示付款就是无法避免的一个程序。
关于提示付款,依据《票据法》第53条的规定,定日付款的承兑汇票自到期日起十日内向承兑人提示付款。持票人未按照前款规定期限提示付款的,在作出说明后,承兑人或者付款人仍应当继续对持票人承担付款责任。通过委托收款银行或者通过票据交换系统向付款人提示付款的,视同持票人提示付款。
目前的承兑汇票基本都有明确的到期日(定日付款)。因此,法定的提示付款期为自票据到期日起10日(T+10)。
不在前述期限内的“提示付款”都属于非正常提示付款,一般不影响兑付,但是会对行使票据权利产生一定的影响。不管电子票据或纸质票据,能否在到期日前提示付款,看其内部规定或系统设置即可。依照《票据法》第58条规定,付款人在到期日前付款的,由付款人自行承担所产生的责任。
三、取得拒付证明
无论是主张票据追索权(票据关系)还是以合同关系主张合同的债权(基础关系),行使的形式要件之一就是取得拒付证明,即拒付证明是两种诉讼方式都必须要提供的证据。
《票据法》第62条规定:“持票人行使追索权时,应当提供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的有关证明。持票人提示承兑或者提示付款被拒绝的,承兑人或者付款人必须出具拒绝证明,或者出具退票理由书。未出具拒绝证明或者退票理由书的,应当承担由此产生的民事责任。”
因此,出具拒绝证明或者退票理由书是承兑人或者付款人的一项法定义务,否者应承担由此产生的民事责任。民事责任主要体现在《票据法》第10条规定的取得有关拒绝证明和发出通知书的费用,可以要求其负担。
四、被拒后书面通知前手
依照《票据法》第66条第一款的规定:“持票人应当自收到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的有关证明之日起三日内,将被拒绝事由书面通知其前手;其前手应当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日内书面通知其再前手。持票人也可以同时向各汇票债务人发出书面通知。”
《票据法》第67条规定:“依照前条第一款所作的书面通知,应当记明汇票的主要记载事项,并说明该汇票已被退票。”
《票据法》第66条第二款规定:“未按照前款规定期限通知的,持票人仍可以行使追索权。因延期通知给其前手或者出票人造成损失的,由没有按照规定期限通知的汇票当事人,承担对该损失的赔偿责任,但是所赔偿的金额以汇票金额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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