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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承兑汇票到期未及时提示付款,能否主张票据权利?

2022-05-20

银行承兑汇票到期未及时提示付款,能否主张票据权利?

案情概述:  

某一银行承兑汇票到期了,但是持票人并没有及时发起提示付款。那么,或许能否主张票据?

 

法院经审理认为,力某公司持有的《银行承兑汇票》经银行当场核验,可确认该汇票的真实性,且从汇票记载来看由出票人出票后,依次连续背书给力某公司,故力某公司可以最后合法持票人的身份主张权利。
 

银行承兑汇票到期未及时提示付款,能否主张票据权利?


但力某公司作为持票人对票据的出票人和承兑人的权利为自票据到期日起二年,案涉票据到期日为2016年5月12日,力某公司虽在2016年5月6日向白某银行托收进行承兑,但因背书章不清,而被拒绝承兑,此后力某公司又于2018年7月向白某银行托收进行承兑,已超过二年的票据权利时效,故力某公司诉请要求确认其享有票据权利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十八条“持票人因超过票据权利时效或者因票据记载事项欠缺而丧失票据权利的,仍享有民事权利,可以请求出票人或者承兑人返还其与未支付的票据金额相当的利益”的规定,现力某公司主张白某银行支付该票据所记载的款项65000元符合法律规定,故判决白某银行支付给力某公司票据款65000元;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  

第十七条票据权利在下列期限内不行使而消灭:  

(一)持票人对票据的出票人和承兑人的权利,自票据到期日起二年。见票即付的汇票、本票,自出票日起二年;  

(二)持票人对支票出票人的权利,自出票日起六个月;  

(三)持票人对前手的追索权,自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之日起六个月;  

(四)持票人对前手的再追索权,自清偿日或者被提起诉讼之日起三个月。  

票据的出票日、到期日由票据当事人依法确定。  

第十八条持票人因超过票据权利时效或者因票据记载事项欠缺而丧失票据权利的,仍享有民事权利,可以请求出票人或者承兑人返还其与未支付的票据金额相当的利益。  


综上所述,
银行承兑汇票到期未及时提示付款,如果在两年内的话,持票人还是可以行使票据权利的。即使说超过这个期限了,持票人也是可以享有民事权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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