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一票据到期后未兑付,超过票据权利时效,持票人的权益如何保护?
案情概述
2016年4月11日,王五公司作为出票人签发了编号为****,行号为*****的银行承兑汇票,载明收款人为丁某公司,出票金额100000元,汇票到期日为2005年8月4日,付款行为某银行。李某公司等六家公司在汇票上依次背书,背书连续。张三公司经连续背书取得该汇票后委托某银行进行收款。2021年1月21日,某银行以“超出汇票的权利时效,持票人丧失对该票的票据权利"为由出具拒绝付款理由书。
张三公司认为:该汇票形式完备、要素齐全,是合法有效票据。现因该银行承兑汇票超过了票据权利期限,该票据下的款项仍保存在某银行处,某银行无法支付。于是张三公司向法院提出起诉,要求判令某银行返还票据利益款10万元;
法院认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十八条规定:“持票人因超过票据权利时效或者因票据记载事项欠缺而丧失票据权利的,仍享有民事权利,可以请求出票人或者承兑人返还其与未支付的票据金额相当的利益。”票据权利时效即票据权利的消灭时效期间。票据权利是一种债权,是一种请求权,和一般债权相同,经过一定期间不行使而消灭或不受保护。票据权利人如在相应期限内不行使票据权利,票据义务人即可以超过票据时效为由拒绝履行票据义务,票据权利人就此丧失票据权利。
为平衡票据权利人与票据义务人之间的利益,法律对超过票据权利时效或者因票据记载事项欠缺而丧失票据权利的持票人规定了一项特殊的保护制度,即票据利益返还请求权制度。票据利益返还请求权并非票据权利,而是普通民事权利,属于债权请求权范畴。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超过诉讼时效的,权利人丧失胜诉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规定,当事人对支付存款本金及利息请求权、兑付国债金融债券及向不特定对象发行企业债券本息请求权、基于投资关系产生的缴付出资请求权、其他依法不适用诉讼时效规定的债权请求权等提出诉讼时效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该案中,在某银行主动对票据利益返还请求权提出诉讼时效抗辩的情况下,法院应就此予以审查。讼争票据的到期日为2005年8月4日,该票据权利自票据到期日起二年内不行使而消灭。张三公司持有该争议票据,其对于票据记载事项尤其是票据到期日应当是明知的,对于票据权利消灭时间亦应明知,其票据利益返还请求权的诉讼时效应自知道或应当知道票据权利消灭之日起算,张三公司应在该票据权利消灭之日起二年内向承兑人行使票据利益返还请求权。张三公司没有证据证明在上述期间内向某银行主张过权利,也没有证据证明在此期间发生过法定的中断、中止事由,且该票据利益返还请求权并不属于不受民事案件诉讼时效制度规定约束的其他请求权。因此,张三公司至2021年1月21日向被告主张返还票据利益,已超出诉讼时效,其诉讼请求不应得到支持。据此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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