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背书人反馈说:这张票是21年2月8日 背书给他的,21年8月份到期的,他们到22年1月份才去提示付款,当下票据状态是非拒付追索待清偿。
现在,这个电子银承的持票人向前手公司,被追索人该怎么办?
在此,商票易小编跟大家详细探讨一下,希望对大家有用。
就《票据法》的相关规定来看,持票人是享有追索权的,并且可以追索所有人。
但是这一规定是有一定的前提的,持票人得在规定的时间内发起提示付款,并且要在相应的期限内发起追索,否则就会丧失相应的票据权利。
对前手:持票人得在到期后10天内操作提示付款,并且在六个月内追索前手;
对承兑人:持票人在2年内发起提示付款,并且要在2年内在网银上发起追索。
也就是说,以上案例的电子银承持票人因为自己的错误操作,其是没办法追索前手的,但还是可以追索银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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