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当下的市场交易中,商票俨然已成为一种交易凭证。但是商票是由企业承兑的,是有到期不兑付的情况存在的。
那么,房地产企业商票跳票后,承包商如何依法维权?
第一种情形,【商票未背书转让的】,双方除另有约定外,承包商可以依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或者总承包合同主张债权,也可以依据票据法律关系行使票据权利。
参考案例:(2021)最高法民申6965号)、(2019)最高法民终1341号
第二种情形,【商票已背书转让的】,承包商未履行票据付款义务的,此时承包商并无债权的产生,承包商无权依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或者工程总承包合同向房地产企业主张工程款;依照《票据法》第六十八条、第七十一条规定,承包商亦无权依据票据法律关系行使票据权利。
除了以上说的这两种维权反感,当商业承兑汇票(以下简称“商票”)到期不能收回款项时,最后持票人该如何维权呢?建议持票人分两步走:
一、妥善保管商票原票,并取得拒付证明
商票到期不能收回款项时,权利人一定要妥善保管票据原件,并想方设法取得付款义务人拒绝付款的证明材料,可以是付款义务人出具的书面拒付证明、托收行出具的付款义务人账户余额不足的书面材料,付款义务人工作人员拒绝支付的影像资料、邮件、聊天记录等也要及时收集、保存,多多益善。
在付款义务人拒不配合、权利人无法取得拒付证明的情况下,比较有效的方法是,权利人联系公证处,办理证据保全公证,由第三方机构来见证付款义务人拒绝支付的行为并出具公证文书。无论权利人以后通过什么途径来维权,原票和拒付证明都是非常重要、必要的证据。
二、依据票据法律关系提起诉讼
律师认为,权利人可以依据基础法律关系提起诉讼,如合同纠纷、债权债务纠纷等等,也可以依据票据法律关系提起追索权诉讼(本文中特指第一次追索权之诉)。
当该商票是经过背书转让的,或给付票据的一方并非该商票上记载的任一参与主体的,Z后持票人选择依据什么法律关系提起诉讼显得尤其重要,在管辖、诉讼时效、被告的确定、经济权利要求方面均存在重大的区别。
在诉前,权利人应当根据个案情况、证据情况综合分析比较,选择对自己Z有利的法律关系适用,以争取权益Z大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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