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票再追索权的3个月时效怎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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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被追索人同意清偿后,持票人同意签收之后,这一商票就会退回到被追索人的账户上。
这个时候,被追索人是享有再追索权的。不过需要注意的是,这个被追索权是有一定时效性的。
对于票据再追索权呢,按照《票据法》的规定,有两个时间点,具体如下
第一个,是自清偿之日起的3个月之内,要启动再追索;
第二个,就是在被起诉之日起的三个月之内,要发起票据再追索。
那么,针对这个两个时间点的话,可能有的人会有一个疑问——那比如说我被起诉了,但是并没有履行,一直到强制执行阶段,我被法院强制执行了,然后清偿了。那这个时候我是不是从被法院强制执行清偿完毕之日起3个月内,我发起再追索。可以这样理解吗?
在实际操作中,现在有一个判例,它打破了这样的一个理解,什么意思呢?就是说所谓的再追索的期限,从清偿之日起是一种主动清偿,就是人家不是去法院起诉你,而是你主动把这笔钱给到人家了,没有经过法院的这一道程序,你就已经把钱主动清偿给人家了。那从清偿的主动清偿的这个时间开始算起。那么,三个月之内你要启动再追索。
还有一种就是如果说你被起诉了,那么你一定要在被起诉的3个月之内启动再追索,要不然你就过期了。至于说我被法院起诉了,然后呢因为这个走到后面强制执行阶段,并且经过强制执行才能完成这个清偿。
对于这个,也有实际的判例,是不认可这个是一个清偿时间点的,这个是属于被动清偿。从你 被法院强制执行被动清偿的合规时间点开始算3个月内,你已经没有追索权了。你的追索权只能是在被人家起诉之日起的3个月之内。那么这样就会导致一个什么结果呢?这样就会导致,如果说持票人起诉背书人了,那么背书人一定要在被起诉的3个月之内启动一个再追索这样的一个法定程序。假若你错过了最后的一个时间节点,那么你被人家起诉之后要想再往上追索可就难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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