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汇票付款三个步骤:持票人提示付款、付款人审查票据、付款人同意或

2022-08-12 10:04

付款是最终消灭票据关系的行为。汇票付款在程序上主要包括三个步骤:持票人提示付款、付款人审查票据、付款人同意或拒绝付款。

第一步,提示付款

所谓提示付款,是指持票人向付款人现实地出示票据并请求其付款的行为。付款提示是取得票款的前提,它本质上是付款请求权的行使行为,而不是票据行为。

《票据法》关于付款提示的规则主要有:

(1)提示付款人必须是持票人或是持票人的代理人。一般而言,提示付款应当由持票人亲自进行,在特殊情况下,持票人可以委托他人代为提示付款。我国《票据法》规定:通过委托收款银行或者通过票据交换系统向付款人提示付款的,视同持票人提示付款。

(2)提示付款的期限,是指持票人应当向付款人提示付款的法定期限。只有在此期限内提示付款,才会发生票据法上的效力。从我国《票据法》的规定来看,针对不同的汇票种类,规定了不同的提示付款期限。见票即付的汇票,自出票日起1个月内向付款人提示付款;远期汇票(包括定日付款、出票后定期付款或者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自到期日起10日内向承兑人提示付款。

根据我国《票据法》第107条规定,上述规定的各项期限的计算,适用《民法通则》关于计算期间的规定。按月计算期限的,按到期月的对日计算;无对日的,月末日为到期日。
 

汇票付款的流程

(3)符合法定规则所为的付款提示,依法可产生以下相应的效力。首先,是对持票人的效力。持票人向付款人提示票据,本质上是在行使付款请求权,付款人应当在依法审查的基础上按票付款;如果付款人经审查不予以付款,应作成拒绝证书,持票人凭拒绝证书方可行使追索权,可见付款提示还具有保全追索权的效力。其次,是对付款人的效力。付款提示对于付款人具有请求付款人履行义务,明确付款日期的效力。根据《票据法》规定,持票人按照规定提示付款的,付款人对持票人的合法付款请求必须在当日足额付款;如果付款人对持票人的合法付款请求予以拒绝或在提示日后迟延付款的,应当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持票人提示付款被拒绝的,付款人必须出具拒绝证明,或者出具退票理由书,未出具拒绝证明或者退票理由书的,应当承担由此产生的民事责任。如上述案例中,付款人集美支行在受理付款提示的次日将票据退给出票人,这意味着拒绝付款,但没有将退票事由通知持票人。付款银行的做法显然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操作规程,应对持票人承担民事责任。

第二步,付款审查

根据《票据法》规定,付款人或代理付款人在进行付款时,应当依法进行审查。只有付款人善意且无重大过失对持票人进行支付时,该支付行为才为有效付款。

(1)付款审查义务的主要内容。

从一般意义上来看,审查义务主要包括实质审查义务与形式审查义务。所谓实质审查,是对持票人取得票据的原因,取得票据的手段等实质上影响票据权利的事项进行的审查。所谓形式审查指付款人对票据记载事项的审查,即从形式上判断持票人是否为合法的权利人。各国票据法在规定付款人审查义务时,通常都考虑到既不影响持票人行使票据权利,也不加重付款人的负担两方面,从票据自身的特性及有利于票据的流通的角度,主要规定付款人的形式审查义务,只有在法定特殊情况下,才规定付款人的实质审查义务。

按照我国票据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付款人或代理付款人的形式审查义务主要包括:

①对票据格式的审查。按照我国《票据法》第108条的规定:汇票、本票、支票的格式应当统一,票据凭证的格式和印制管理办法,由中国人民银行规定。同时《支付结算办法》第9条规定:单位、个人和银行办理支付结算,必须使用按中国人民银行统一规定印制的票据凭证和统一规定的结算凭证。未使用按中国人民银行统一规定印制的票据,票据无效;未使用中国人民银行统一规定格式的结算凭证,银行不予受理。所以,付款人或代理付款人在进行付款时,应当按照《票据法》的规定,对票据格式进行审查,如果没有使用按中国人民银行统一规定印制的票据,票据无效,付款人应拒绝付款。

②对票据记载事项的审查。对票据记载事项的审查包括:绝对必要记载事项是否齐备;票据的金额、出票日期以及收款人名称等事项是否被更改、伪造或变造;票据金额的大小写记载是否一致;出票人和承兑人的签章是否真实;是否存在有害于票据效力的记载事项;等等。如果持票人提示付款的票据,不符合《票据法》关于记载事项的形式要求,则票据无效,付款人或代理付款人应拒绝持票人的付款请求。

③对票据背书连续的审查。《票据法》规定,持票人以背书的连续,证明其票据权利。对背书不连续的持票人,一切债务人均有权抗辩。如上述案例所涉汇票,其收款人佳美商场在未作背书的情况下将汇票转让给中鼎公司,中鼎公司虽在背书栏加盖了自己公司印章和法定代表人签章,但该汇票由于欠缺佳美商场的签章,显然背书不连续;对于该背书不连续的汇票,G市农业银行仅以中鼎公司的介绍信及有关身份证复印件,即予以付款,该付款行为违背了《票据法》关于付款人付款前审查义务的规定。

④对提示付款人身份证明或有效证件的审查。根据《支付结算办法》第15条规定,办理支付结算需要交验的个人有效身份证件是指居民身份证、军官证、警官证、文职干部证、士兵证、户口簿、护照、港澳台同胞回乡证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有关规定的身份证件。如果持票人不能提供上述证件或证明的,付款人不能予以付款。

⑤审查票据提示是否符合提示期间规则。对于在付款到期日之前的付款提示,付款人应当拒绝付款,因为,根据《票据法》第58条规定:对定日付款、出票后定期付款或者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付款人在到期日前付款的,由付款人自行承担所产生的责任。对持票人在提示付款期限超过之后进行的付款提示,付款人原则上可不予以付款,除非持票人依《票据法》第53条规定作出必要的说明。

(2)错误付款的表现。

依《票据法》及相关法律规定,付款人或代理付款人的恶意或重大过失付款行为,属错误付款,应当自行承担责任。恶意或重大过失付款行为依法包括:

①付款人违反《票据法》第15条的规定,在收到挂失止付通知后仍然付款的;

②付款人明知票据是以欺诈、偷盗或者胁迫手段非法取得而仍为付款的;

③汇票本身记载事项不符合《票据法》的规定以致无效,付款人仍为付款的;

④付款人明知持票人是恶意取得票据而付款的;

⑤公示催告期间对公示催告的票据付款的;

⑥付款人或代理付款人未依照《票据法》规定对提示付款人的合法身份证明或者有效证件以及汇票背书的连续性履行审查义务而错误付款的;

⑦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由于重大过失未能识别出伪造、变造的票据而错误付款,给持票人造成损失的;

⑧付款人对定日付款、出票后定期付款或者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在到期日前付款的;

⑨其他以恶意或重大过失付款的情况。付款人或代理付款人以恶意或重大过失付款,给持票人造成损失的,依法应承担相应民事责任。

第三步,付款或拒绝付款

付款人同意付款的,依照《票据法》第54条的规定,必须在持票人提示付款的当日足额付款。

付款人拒绝付款的,必须出具拒绝证明或者退票理由书。

综上就是汇票付款的操作内容,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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