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答疑:公司未经清算注销,此后撤销注销,股东是否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背书过手票据,即承担对持票人的票据责任,在承兑人到期未兑付票款的情况下,持票人在拒付后6个月内可对其行使追索权。这一责任,越来越多的背书人已经知晓,于是,为了逃避被追索,逃避票据责任,一些背书人选择了注销公司。曾几何时,注销公司甚至成了不少票圈中人口口相传的“龟息大法”!
正如票据律师一直提醒的那样,切勿轻易注销公司,否则公司的“有限”责任,将变为个人的“无限”连带责任。不少背书人在这2年中就吃了大亏,因注销公司而成了被诉主体,“离婚”?“撤销注销”是否可以成为最后的救命稻草,成了很多人的疑问。
今天我们就来说说,撤销注销后,股东是否仍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呢?
恐怕答案不让人乐观!
如果公司未经清算即办理注销,此后即便撤销注销,股东仍要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公司股东对公司承担的是有限责任,以其投资额为限,股东不再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公司债务由公司财产进行清偿,因此,公司财产是公司债权人利益的保障。公司终止前依法定程序以公司财产对债权人清算能够更好的保护债权人的利益和经济秩序的稳定,因此,清算是公司终止的必备程序。
而撤销登记行为不能改变作为被执行人公司未经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导致公司无法进行清算的事实。为了更好的保护债权人的利益,因此股东仍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每一个票据纠纷案件的处理看似简单,其实包含了众多的票据法、公司法知识,以票据及各种法律关系的处理。伴随着近两年票据纠纷的增加, 诉讼难度也在增加。持票人和背书人如何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是所有参与方都应该重视的话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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