持票人一旦遭到拒付,怎么办?
根据我国《票据法》及司法解释的规定,持票人一旦遭到拒付,可以通过行使哪些权利维权呢?
一,票据权利
所谓票据权利,就是指持票人向票据债务人请求支付票据金额的权利。票据权利又分为三个小权利——付款请求权、票据追索权和再追索权。
1、付款请求权
付款请求权,就是指票据到期后,持票人遭到拒付后,想付款人要求立即无条件支付票据金额的权利,只能向付款人,也就是出票人行使,请求的金额(范围)就是指票据记载的金额,行使的期限是2年。
2、票据追索权
票据追索权,也是《票据法》规定的最重要的权利。它是指票据到期被拒付,付款请求权不能得到实现,或者票据没有到期就被拒付,票据承兑人、付款人破产情况下,持票人可以向票据债务人行使追索的权利。
那么,可以向哪些对象行使呢?可以向出票人、背书人、承兑人、保证人行使票据追索权,这些人是对持票人承担连带责任,持票人可以选择其中任何一个或者任何几个或者全体行使追索权。
金额的范围呢?包括汇票的金额,提示汇票到期日或提示付款日起的利息、取得被拒绝证明或发出追索权通知书的费用。
对于前手的票据追索行使期限是6个月内——自被拒绝承兑或被拒绝付款之日起6个月内。
3、票据再追索权
当持票人向前手主张追索权,前手进行清偿、支付票据金额后,前手就获得了与持票人同等的权利。那么,他可以向自己的前手来进行追索。
行使的范围:包括已经清偿支付的金额、自清偿之日起的利息、发出再追索权通知书的费用。
行使的期限:3个月,自清场之日起或被起诉之日起3个月内。温馨提示:行使期限就是有效期,超过期限,权利就灭失了。
最后,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可以同时行使吗?可以选择行使吗?这是不可以的,必须先行使付款请求权,只有当付款请求权不能实现时,才可以行使追索权。因为付款请求权是第一顺位的,追索权才是第二顺位的
持票人有哪些以义务?
持票人有三大义务,如下所示
第一,提示付款的义务。
持票人应当在汇票到期日前提示承兑、汇票到期日后10天内提示付款,否则就会丧失对前手的追索权。
第二个义务,被拒付后的通知义务
某一商票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后,三日内要将这个事情通知给自己的前手,否则也会丧失对前手的追索权。
第三个义务,取得被拒付证明的义务
持票人一旦被拒付,一定要取得被拒绝承兑或被拒绝付款的证明,否则还会丧失对前手的追索权,所以说持票人一定要及时行使自己的权利,同时还要履行自己的义务
二,票据利益返还请求权
当票据权利的行使期间,超过了,行使不了了,那么出票人和承兑人也就相当于免除了票据付款的义务。同时呢,他会享受到获得额外的利益。法律为了维护持票人与出票人(承兑付款人)的利益平衡,规定了持票人可以要求出票人(承兑人)返还这种利益。
返还的金额,一般是票据的金额。
行使的期限:就是普通诉讼时效3年内
三,基础民事权利
如果上面的票据权利、票据利益请求权都因为超期等原因灭失,不能行使了,那么持票人没有救济途径了吗?
不是的,持票人还享有最后一个权利——基础民事权利。
还可以根据其与前手之间的基础法律关系,比如买卖(法律关系)、服务(法律关系)、建设工程(关系)贸易等债权债务起诉,要求前手支付金额
权利时效:3年内。
以上就是商票不兑付时,持票人可以行使的权利,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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