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情况下持票人不能行使追索权?
票据权利包括付款请求权和票据追索权,付款请求权是第一顺位权利,票据追索权为第二顺位权利,即票据追索权只有在向付款人行使付款请求权而不得时,才可行使票据追索权。
追索权,即汇票到期的时候被拒绝付款或其他法定原因出现时,持票人获得请求前手偿还汇票金额以及有关损失和费用的权利。在票据流通过程中,持有到期票据者,在向应付款者索要票款、兑现票据时,如果付款人拒绝付款,即可向付款人所在地的法院(或其他法定出证人)申请出具付款人拒绝付款的证书,然后凭证书向票据背书人索要票款,金额为票据金额加利息加作拒绝证书费用。被追索人付清款项后可以向他的前手再追索,直至追索到出票人。票据背书人如要避免承担这种责任,可在背书时注明不受追索。
简单理解就是当你是持票人,你手里的票到期了,你找将票付给你的人换钱,如果他拒绝付款给你,那你可以往前找拿票当钱付出去的人,直到追索到出票人还钱。
那什么情况下不能行使票据追索权呢?
1、持票向出票人主张票据权利并实现后,不得再向其他票据债务人主张追索权。意思就是
你已经从出票人那里拿到钱了,那你不能再要求背书人给钱了。可以参考某银行成都分行与某物资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案。
2、旧版票据为无效票据,旧版票据持票人不可主张票据追索权及票据利益返还请求权。也就是说,当你手里的票不符合国家规定的票据格式,那这张票为无效票据,这种情况当然失去了票据的权利呀,无论是付款请求权或是追索权。
3、公示催告前受让票据的持票人不得在票据除权后向其前手行使追索权。票据除权后,持票人不能向支付对价的前手以除权判决生效为由行使追索权,公示催告后受让票据的持票人可依据基础关系向其前手主张民事权利。不了解可以参考江苏省南京物特贸易有限公司与江苏省江阴市劲松科技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上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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