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选择再追索对象的范围上,再追索权人只能向其前手债务人要求偿还所负债务。当存在多个前手时,再追索权人于追索权人一样,可以自由选择向哪一位前手进行追索,也可以同时向剩余的所有前手进行追索。
当其中一位前手履行了再追索义务后,再追索权人的再追索权利就已经实现了,对其来说再追索程序结束。因此,已实现再追索权利的持票人应该交出票据,以便履行再追索义务的被追索人向其前手行使再追索权或者使票据关系归于消灭。
今年3月份的时候啊,A公司与B公司进行商业合作,A公司购买B公司家的产品,A公司作为出票人签发了一张商票,收款人为B公司,承兑人为A公司。这张票的到期日为今年的9月份,并且注明了可转让。在四月份的时候,B公司又将这张票背书转让给C公司,当这张票到期的时候C公司就向A公司提示付款,但是A公司拒付了,原因是:商业承兑汇票承兑人账户余额不足。
事情很清晰了,明明是A公司开的票支付,总不能让B公司花钱吧,总不能B公司财货两空吧,法院当然是支持B公司的主张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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