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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清偿后,被追索人如何行使“再追索权”

2022-09-23

愉快的周末正迈着轻快的步伐向你招手。嗨喽各位小伙伴们,今天小编又来跟你们分享票据知识啦,今天我们探讨的主题是:票据清偿后,被追索人如何行使“再追索权”

再追索权是指被追索人履行了自己的追索义务,向追索权人偿还了应付的债务之后,依法向其前手票据债务人进行追索的权利。

在选择再追索对象的范围上,再追索权人只能向其前手债务人要求偿还所负债务。当存在多个前手时,再追索权人于追索权人一样,可以自由选择向哪一位前手进行追索,也可以同时向剩余的所有前手进行追索。

当其中一位前手履行了再追索义务后,再追索权人的再追索权利就已经实现了,对其来说再追索程序结束。因此,已实现再追索权利的持票人应该交出票据,以便履行再追索义务的被追索人向其前手行使再追索权或者使票据关系归于消灭。



 
这里有这么一个小故事分享:
今年3月份的时候啊,A公司与B公司进行商业合作,A公司购买B公司家的产品,A公司作为出票人签发了一张商票,收款人为B公司,承兑人为A公司。这张票的到期日为今年的9月份,并且注明了可转让。在四月份的时候,B公司又将这张票背书转让给C公司,当这张票到期的时候C公司就向A公司提示付款,但是A公司拒付了,原因是:商业承兑汇票承兑人账户余额不足。



 
C公司向B公司行使追索权,B公司清偿后,将A公司起诉至法院,要求行使再追索权,请求判令被告支付票面金额及其利息。

事情很清晰了,明明是A公司开的票支付,总不能让B公司花钱吧,总不能B公司财货两空吧,法院当然是支持B公司的主张啦。


 
好了今天的分享就到这里结束啦,感谢各位小伙伴的支持,祝大家有一个愉快的周末。如果大家还有什么不能理解的,欢迎留言咨询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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