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据丧失分为绝对丧失和相对丧失。因票据灭失而失去票据占有的是绝对丧失;因票据被盗、遗失等失去票据占有的,是相对丧失。不同的丧失,在法律后果方面有所差异。
那么,票据丧失的法律后果有哪些?
票据丧失的法律后果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1、失票人因失去了票据,不能行使票据权利
票据是完全证券,是票据权利的象征,离开票据就无法主张票据权利,失票人失去票据之占有,自然无法对票据债务人行使票据权利。
票据为提示证券、缴回证券,失票人失去票据,不能向票据债务人为提示行为和缴回票据行为,从而也就无法行使和实现票据权利。
2、失票人能够采用法定救济方法,防止损失
票据法为维持票据的安全性,维护票据权利人的合法利益,保障和促进票据的使用,特别规定了票据丧失后的救济制度。这一制度,专门解决票据丧失所发生的的权利义务,使失票人有最后的但是十分可靠的法律保护条件。
按照这一制度,失票人只要及时采取法定救济方法,就可免受损失。
3、失票人未及时采取法定救济方法,票据款项被他人冒领而无法查明或善意第三人取得票据的,由失票人承担损失
票据绝对丧失的,任何人都无法占有原有的票据,也就不会发生意外情况。票据相对丧失的,因票据被他人占有,就有可能出现付款人无过失而被冒领、善意第三人取得票据的现象。
而在这两种长河中,失票人便处于很不利的境地:
1)失票人不得要求无过失的付款人承担责任,只能按民法上侵权行为法的规定,要求冒领者退款。如果冒领者无法查明或者无力退还,失票人只能自负损失之后果。
2)失票人不得请求善意取得人返还票据。善意取得人受票据法上“善意取得制度”之保护,其已成为票据权利人。同时,失票人也无权要求票据债务人对善意去的人拒绝履行票据债务。善意取得人既然为票据权利人,持有票据,票据债务人不能因原持票人的失票,对抗善意取得人的票据权利。
综上所述,就是票据丧失后可能需要承担的一些法律后果,望周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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