那么,电子商业承兑汇票追索期限是多少?
根据《票据法》第十七条规定,持票人的票据权利须在以下期限内行使:持票人对前手的追索权,自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之日起六个月内;持票人对票据的出票人和承兑人的权利,自票据到期日二年。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对<票据法>第十七条如何理解和使用问题的复函》《票据法》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持票人对票据的出票人和承兑人的权利”,包括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第(三)项规定的“持票人对前手的追索权”,不包括对票据出票人的追索权。
综上,持票人对前手的追索权行使权限为自票据被拒付之日起六个月,持票人对出票人和承兑人的追索权行使期限为自票据被拒付之日起二年。
还有一点要清楚的,票据权利期间不等同于诉讼时效,也不等同于消灭时效,也不是排斥期间,票据权利时效制度是《票据法》关于票据权利期间的特别规定,因此票据时效的完成将直接导致票据权利的消灭。但票据时效届满仅消灭了票据权利,并不必然导致持票人其他实体上权利的上市,法院在审理票据纠纷案件中也可直接适用有关票据权利时效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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