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谓保证待签收,就是该票据状态为保证待签收,而一旦签收了该票据,那么你就会成为该票据的保证人,也会承担着相应的票据义务。
银票的开立一般有两种,一是授信开立,另一种是担保开立。
对于前者,票据直接开出来到银行审批,授信额度内系统审批后通过;后者是通过类似保证金的方式进行开立一些很小企业开立票据,银行要其保证金比例很高,有的企业就会找有资质的人做保证,希望银行给予开立票据,或者说某类机构给予了此出票人或承兑人保证。
从《票据法》的“第五十条 保证人和被保证人的连带责任:被保证的汇票,保证人应当与被保证人对持票人承担连带责任。汇票到期后得不到付款的,持票人有权向保证人请求付款,保证人应当足额付款。
另外,从“第五十二条 保证人的追索权:保证人清偿汇票债务后,可以行使持票人对被保证人及其前手的追索权。”看,你要先偿付后再向前追索权。
《票据法》中第四十五条规模很明确,即对汇票的兑付提供保证责任,说白了就是担保!事实上在《票据法》中所规定的保证事项,其归根结底的法律来源是担保法中的第二章,关于保证的定义: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承担责任的行为。
因此,你的保证签收就是对该票据的债务到期偿付的担保责任的确认,就此保证这个签收操作我们就不必再多说!
事实上类似保证业务签收,不仅在票据有,在其他的担保也有,且有类似坑。
通过《票据法》描述,简单说,保证人就是垫背的,到最后你很可能是票据款的最后兑付人。
根据《票据法》的相关规定,这种票就存在风险。
因此,以上就是票据状态为保证待签收,一定要拒签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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