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出票
《票据法》第20条规定,出票是指出票人签发票据并将其交付给收款人的票据行为。
电票系统中的出票一般需要经过:出票信息登记、出票提示承兑、出票提示收票。
2、承兑
付款人应当自收到提示承兑的汇票之日起三日内承兑或者拒绝承兑;
票据一经承兑,出票人就由主债务人变成次债务人。
接入结构代为应答:不要相信票据状态。
扩展:《电子商业汇票业务管理办法》34条规定,4种承兑
3、背书
背书不得附有条件,所附条件不具有汇票上的效力;
回头背书的持票人为该票据的任一背书人的,则持票人对其后手无追索权;
持票人行使追索权的情况下,背书人负有担保责任。
4、保证
必须记载表明“保证”的字样。
保证人不能是票面信息上目前已有的主体。
承兑保证人+出票保证人+背书保证人。
5、质押
6、贴现
7、提示付款
8、追索
以上就是8大票据行为的具体分析,希望对大家有用。
更多票据的内容,查看电子承兑汇票提示承兑待签收如何处理?
5、质押
质押时,应做成质押背书
质权人不得转让票据或贴现
解质押时,被背书人应以单纯交付转让方式将票据退还质押人。
6、贴现
银行贴现需要具有真实贸易关系且主体为企业法人或其他组织;
10年来,涉票非法经营案件都源于此。
7、提示付款
票据到期前提示付款,承兑人可以付款也可以拒付
持票人超过提示付款期限提示付款的,接入机构不能拒绝受理,但丧失追索权。
提示付款期:T+10
8、追索
持票人对前手的追索权,自被拒绝付款之日起6个月
票据状态显示为“逾期提示付款”,只可向出票人、承兑人拒付追索。
汇票的出票人、背书人、承兑人和保证人对持票人承担连带责任。
以上就是8大票据行为的具体分析,希望对大家有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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