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据保证是什么意思?
所谓票据保证,就是指票据上记载的债务人以外的第三人为该票据做担保的一种票据行为,换言之就是这个第三人保证该票据获得付款。
票据保证的一些基础知识,如下:
1、电子商业汇票保证的必须记载事项
《电子商业汇票管理办法》第五十七条 电子商业汇票保证,必须记载下列事项:
所谓票据保证,就是指票据上记载的债务人以外的第三人为该票据做担保的一种票据行为,换言之就是这个第三人保证该票据获得付款。
票据保证的一些基础知识,如下:
1、电子商业汇票保证的必须记载事项
《电子商业汇票管理办法》第五十七条 电子商业汇票保证,必须记载下列事项:
(一)表明“保证”的字样; (二)保证人名称;
(三)保证人住所; (四)被保证人名称;
(五)保证日期; (六)保证人签章。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票据纠纷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十条 国家机关、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和职能部门作为票据保证人的,票据保证无效,但经国务院批准为使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进行转贷,国家机关提供票据保证的,以及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在法人书面授权范围内提供票据保证的除外。
2、票据状态为保证待签收
“保证待签收”签收并未收到票据
出票保证动作完成 ,此票据仅完成开票动作的前半段,并未真正成为一张银票,最重要的后半段——承兑动作并未开始,既然都没有人承兑,就不能叫承兑汇票,而且这个票据也没有任何流动性和价值;“保证待签收”签收并未收到票据
保证签收走的是保证模块,签收的动作只是让自己对一笔债务进行确认,实质上是一个‘替别人担保’的动作,而这个票据实际上也并不在签收人的账户内,而是回到了发起签收的账户内。所以,不论从哪个角度来说,这种‘保证待签收’的票据无法融资变现。”
*谨记*企业签收票据一定要注意以下两个方面:
一是注意票据是否为“背书待签收”;
二是查看票据是否有承兑日期,因为银行承兑完成后系统会显示承兑日期。
3、电票保证和法律法规之间的关系
1)电票保证更符《票据法》规范
1)电票保证更符《票据法》规范
电子商业汇票项下的保证(为出票人、承兑人或背书人担保)是以格式化体现在电子商业汇票的票面上,此种形式符合《票据法》规范,保证人将不具有抗辩力,而负有无条件偿付的义务,对承兑人和持票人的保护力度更强。
票据债权人应注意在约定电子商业汇票担保事项时,应以格式化形式体现在电子商业汇票上,摒弃另附纸的书面保证方式。
2)电票保证与《担保法》
《担保法》第二十三条 保证期间,债权人许可债务人转让债务的,应当取得保证人书面同意,保证人对未经同意转让的债务,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担保法》第二十四条 债权人与债务人协议变更主合同的,应当取得保证人书面同意,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票据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十二条 保证人未在票据或者粘单上记载“保证”字样而另行签订保证合同或者保证条款的,不属于票据保证,人民法院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有关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票据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十三条 人民法院审理票据纠纷案件,适用票据法的规定;票据法没有规定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等民商事法律以及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
《担保法》的保证规定不适用票据保证
此外,当这第三人成为票据保证人之后,票据保证人责任有哪些?
此外,当这第三人成为票据保证人之后,票据保证人责任有哪些?
1)承兑人不付-保证人足额付款
2)《票据法》第五十条 被保证的汇票,保证人应当与被保证人对持票人承担连带责任。汇票到期后得不到付款的,持票人有权向保证人请求付款,保证人应当足额付款。
保证人对合法取得汇票的持票人所享有的汇票权利,承担保证责任。但是,被保证人的债务因汇票记载事项欠缺而无效的除外。(不具有保证的独立性)。
3)保证人与被保证人对持票人承担连带责任。
对于票据保证这一块的审查,银行得提高保证人识别能力
由于有的银行电票系统对保证人名称不校验,且系统识别保证人的三要素(行号、账号、组织机构代码)无记载,电票的保证必须向保证人实际核实,保证人为银行的可以委托其开户行通过大额支付系统向保证银行核实。
综上所述,就是票据保证的详细分析,可以作为参考。
更多票据保证的内容,查看票据的保证有哪些分类呢?又该如何操作?
综上所述,就是票据保证的详细分析,可以作为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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