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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质押和票据贴现是一个意思吗?

2020-12-08 14:16

刚刚有人咨询:票据质押和票据贴现是一个意思吗?


票据质押和票据贴现不是一个意思,是两种不同的票据行为。


1、票据质押


票据质押是票据持票人以其持有的未到期的票据为自己或第三人的债务向债权人提供担保的票据行为。


票据质押关系中的当事人主要有两个:一是出质人,即向银行或其他客户提供票据作为质物的人,是票据的所有人;二是质权人,即接受债务人向其提供不到期票据为质物的人。



2、票据贴现

票据贴现是指持票人在票据到期日前,将票据权利背书转让给金融机构,由其扣除一定利息后,将约定金额支付给持票人的票据行为。

贴现是银行的一项资产业务,汇票的支付人对银行负债,银行实际上是与付款人有一种间接贷款关系。

什么是票据质押?
 


那么,票据质押和票据贴现的区别:

第一,从两者的实质区分
1、票据质押的实质:票据质押所确立的是设质背书的被背书人一种附条件行使票据权利的资格。这种条件不是质权的成立条件,而是行使条件。也就是说质权人只享有对票据权利行使的期待权。
2、票据贴现的实质:指资金的需求者,将自己手中未到期的商业票据、银行承兑票据或短期债券向银行或贴现公司要求变成现款,银行或贴现公司收进这些未到期的票据或短期债券,按票面金额扣除贴现日至到期日的利息后付给现款,到票据到期时再向出票人收款。

第二,从两者的申请规定区分
1、票据质押的申请规定:我国《担保法》对票据质押的设立没有单独明确的规定。根据我国《担保法》规定的精神,设立票据质押,出质人应当与质权人经书面形式订立质押合同,并应当在约定的期限内交付票据。
质押合同自票据交付之日起生效。任何票据行为都有某种合法的原因关系的存在,如商品交易关系、赠与。或者其他各种各样的民事关系。
2、票据贴现的设立规定:申请票据贴现的单位必须是具有法人资格或实行独立核算、在银行开立有基本帐户并依法从事经营活动的经济单位。贴现申请人应具有良好的经营状况,具有到期还款能力,贴现申请人持有的票据必须真实,票式填写完整、盖印、压数无误,凭证在有效期内,背书连续完整。

第三,从两者的性质区分
1、票据质押的性质:票据质押的意思一经背书记载,转移给被背书人占有,票据质押就具备了票据法上的效力,不论票据的原因关系即质押合同效力如何,更不论质押合同所约定的主债务是否有效,都不会对票据质押行为的有效性发生影响。
2、票据贴现的性质:票据贴现在本质上体现的是一种特殊的票据转让关系。贴现人将扣除利息和相关费用后的票据款项支付给贴现申请人,从而成为票据的持票人,相关票据权利便从贴现申请人转移至贴现人。


从上述的种种分析来看,可以清楚的看出票据质押和票据贴现是不一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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