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票据诉讼遭遇承兑人破产时,想要维护自己的票据权利,持票人最好还是了解好相应的票据诉讼操作。
在此,小编从诉讼管辖角度入手,跟大家一起探讨票据诉讼遭遇承兑人破产时的应对方法。
1、被告的选择。
依据《票据法》第六十八规定:汇票的出票人、背书人、承兑人、保证人对持票人承担连带责任。
持票人可以不按照汇票债务人的先后顺序,对其中任何一人、数人或者全体行使追索权。
持票人对汇票债务人中一人或者数人已经进行追索的,对其他汇票债务人仍可以行使追索权。被追索人清偿债务后,与持票人享有同一权利。
2、诉讼管辖规则。
《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因票据纠纷提起的诉讼,由票据支付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票据纠纷规定》第六条规定:票据支付地是指票据上记载的付款地,票据上未载明付款地的,汇票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的营业场所、住所或者经常居住地,本票出票人的营业场所,支票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的营业场所所在地为票据付款地。
代理付款人即付款人的委托代理人,是指根据付款人的委托书代为支付票据金额的银行、信用合作社等金融机构。
3、财产保全管辖规则。
(1)诉前财产保全。
适用情形:不立即采取保全措施将会使申请人的合法权益收到难以弥补的损害;
启动方式:当事人申请;
担保:申请人提供担保;
管辖: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所在地、对案件有管辖权的法院;
起诉期限:在诉前申请保全的,申请人在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应当在30日内向起诉或申请仲裁,否则法院应当解除保全措施。
(2)诉中财产保全。
适用情形: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
启动方式:当事人或法院依职权;
担保: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的,裁定驳回申请;
期限:情况紧急的,法院应当在48小时内做出裁定,其余情形5天内做出裁定;
综上所述,就是诉讼管辖的内容,希望对大家有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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