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宁 01 破申 7 号
申请人:宁夏第一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 川市兴庆区民族北街 195 号。
法定代表人:苏克宁,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邢昱婷,女,1981 年 12 月 4 日出生,汉族, 系该公司员工,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正源北街紫云华 庭 27B-2-601 号。
被申请人:宝塔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 银川市西夏区北京西路 630 号。
法定代表人:王静波,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吴文渊,男,1989 年 4 月 1 日出生,汉族, 系该公司董事会秘书,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红宝锦秀 河畔 9-2-1403。
宁夏第一建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宁夏一建)以宝塔实业股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宝塔实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明显 缺乏清偿能力为由,于 2020 年 3 月 20 日向本院申请对宝塔实业 进行重整。经本院通知,宝塔实业除了具体债权金额外,在法定 期限内未提出其他异议。
本院查明,宁夏一建与宝塔实业于2013年以来签订多份建设 2 工程施工合同,由宁夏一建承建宝塔实业多项工程。合同履行过 程中,双方未结算全部工程款。2020年1月20日,宁夏一建致函 宝塔实业,要求宝塔实业清偿欠款3050万元。次日,宝塔实业复 函,称目前资金紧张,无力偿还逾期债务(实际欠付金额依据相 关法律法规认定为准)。
宝塔实业系经宁夏回族自治区(以下简称“自治区”)体改 委宁体改发(1993)99号文批准,由西北轴承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宁夏天力协会、冶钢集团有限公司、西宁特殊钢集团有限责任公 司、北钢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常柴股份有限公司共同发起并经中 国证监会证监发审字(1996)14号文和证监发(1996)38号文审 核通过,向社会公众募集股份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宝塔实业于 1996年4月13日在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成立,并于 1996年4月19日在深交所上市(股票代码000595),现注册地为宁 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西夏区北京西路,法定代表人王静波。公司 经营范围为:工业制造;轴承加工;钢材销售;压力管道元件的 制造(锻制法兰(限机械加工)的管法兰、压力容器法兰;锻制 法兰锻坯的钢制法兰锻坯);经营本企业自产产品及技术的出口 业务;经营本企业生产所需的原辅材料、仪器仪表、机械设备、 零配件及技术的进口业务(国家限定公司经营和国家禁止进出口 的商品及技术除外);经营进料加工和“三来一补”业务。 宝塔实业现有总股本7.64亿股,其中流通股7.51亿股,限售 股0.13亿股,资本公积4.80亿元,其中股本溢价形成的资本公积 3 金为3.88亿元,目前公司总市值约为20.01亿元(截至2020年3 月24日)。
截至2020年3月20日,宝塔实业股东总数为54,450户, 控股股东宝塔石化集团持股3.98亿股,占公司总股比52.13%,实 际控制人为孙珩超。 根据宝塔实业所提供已经公开披露的2016年至2018年的年 度财务报告,宝塔实业因多种因素自2016年起主营业务(扣除非 经常损益后)连续亏损。【其中:2016年亏损78430503.10元(详 见2016年度报告第6页“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2017年 亏损39858014.53元(详见2017年度报告第6页“主要会计数据和 财务指标”),2018年亏损110726225.82元(详见2018年度报告 第6页“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且2019年前三季度亏损 22848891.45元【详见2019第三季度报告第3页“主要会计数据和 财务指标”】。
本院认为,宝塔实业系上市公司,根据其住所地,本院依法 对其重整案件具有管辖权。宁夏一建系宝塔实业合法债权人,可 以依法申请宝塔实业重整。宝塔实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 破产法》第二条规定的重整原因。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 产法》第二条、第七条第二款、第七十条第一款、第七十一条之 规定,裁定如下: 受理宁夏第一建筑有限公司对宝塔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的重 整申请。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审 判 长 杜 欣
审 判 员 牛有成
审 判 员 何 玲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杨丽芳
本案所适用的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 企业法人不能清偿 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 的,依照本法规定清理债务。 企业法人有前款规定情形,或者有明显丧失清偿能力可能 的,可以依照本法规定进行重整。 第七条 债务人有本法第二条规定的情形,可以向人民法院 提出重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申请。 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债 务人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 企业法人已解散但未清算或者未清算完毕,资产不足以清偿 债务的,依法负有清算责任的人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 第七十条 债务人或者债权人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直接向人 民法院申请对债务人进行重整。 债权人申请对债务人进行破产清算的,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 申请后、宣告债务人破产前,债务人或者出资额占债务人注册资 本十分之一以上的出资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重整。 第七十一条 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重整申请符合本法规定 的,应当裁定债务人重整,并予以公告。
更多承兑企业的信息,查看绿地控股商票有多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