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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光城集团最新公告:为福建阳光房地产提供担保、股东股份解押与质

2021-12-02 16:57

阳光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为子公司

 

福建阳光房地产提供担保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风险提示

 

截至目前,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对参股公司提供担保实际发生金额为186.30亿元,占最近一期经审计合并报表归属母公司净资产60.70%。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为其他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实际发生金额为695.33亿元,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为其他资产负债率不超过70%的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实际发生金额为60.14亿元。上述三类担保实际发生金额为941.77亿元,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合并报表归属母公司净资产100%,对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单位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除上述三类担保之外,公司不存在其他对外担保。敬请广大投资者充分关注。

 

一、担保情况概述

 

(一)担保情况

 

阳光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持有100%权益的子公司福建阳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福建阳光房地产”)接受长安国际信托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安信托”)提供1.008亿元的融资,期限不超过12个月,作为担保条件:公司持有75%股权的瑞安市光博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光博翔房地产”)以其名下土地提供抵押,光博翔房地产100%股权提供质押,公司对福建阳光房地产该笔融资提供全额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在上述担保额度范围内,本次担保中涉及的金融机构、具体担保条件以实际签订合同为准。

阳光城最新公告

 

(二)担保审批情况

 

2021年4月13日和2021年5月6日,公司分别召开第十届董事局第十八次会议和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1年担保计划的议案》,同意2021年公司总计划担保额度为1,500.00亿元,其中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等提供的计划担保额度为不超过1,060.95亿元,并授权公司经营管理层负责办理在任时点的担保余额不超过上述额度范围内的担保,实际担保金额、种类、期限等以合同为准。在年度预计担保额度计划范围内,公司将根据审慎原则对各担保事项进行审批和管理,具体详见公告2021-059。

 

本次担保在股东大会批准的额度范围之内。福建阳光房地产截至2021年9月30日的资产负债率为72.91%,本次担保使用额度情况如下:

 

单位:亿元

 

 

注:实际担保余额以融资放款时点为准。

 

二、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一)公司名称:福建阳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二)成立日期:1994年12月29日;

 

(三)注册资本:人民币120,000万元;

 

(四)法定代表人:徐国宏;

 

(五)注册地点:福州开发区罗星路4号(自贸试验区内);

 

(六)主营业务:房地产开发、销售;

 

(七)股东情况:公司持有其100%股权;

 

(八)最近一年又一期财务数据

 

(单位:万元)

 

 

以上2020年财务数据经立信中联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出具立信中联审字F(2021)D-0108号审计报告。

 

(九)被担保方信用状况良好,不是失信被执行人。

 

(十)抵押用地基本情况

 

 

三、本次交易拟签署协议的主要内容

 

公司持有100%权益的子公司福建阳光房地产接受长安信托提供1.008亿元的融资,期限不超过12个月,作为担保条件:公司持有75%股权的光博翔房地产以其名下土地提供抵押,光博翔房地产100%股权提供质押,公司对福建阳光房地产该笔融资提供全额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保证范围为主合同项下的主债权本金、利息(含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债权人实现债权的费用等。

 

具体条款以各方签署合同为准。

 

四、董事会意见

 

公司第十届董事局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2021年度对外担保计划的议案,董事局认为,上述担保计划是为了满足公司2021年度经营过程中的融资需要,不会对公司产生不利影响,不会影响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对全资子公司及控股子公司进行担保时,公司作为控股股东对于公司全资子公司和控股子公司日常经营活动具有绝对控制权,财务风险处于公司的可控范围之内,且具备良好的偿债能力,担保风险较小,不会对公司及子公司生产经营产生不利影响,风险可控。对于向非全资子公司提供的担保,公司和其他股东将按权益比例提供担保或者采取反担保等措施控制风险,如其他股东无法按权益比例提供担保或提供相应的反担保,则将由非全资子公司提供反担保。被担保人具备良好的偿债能力,担保风险较小,不会对公司生产经营产生不利影响,风险可控。2021年担保计划不会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

 

本次担保在公司2021年度担保计划授权范围内,福建阳光房地产项目进展顺利,偿债能力良好,同时公司持有75%股权的光博翔房地产以其名下土地提供抵押,光博翔房地产100%股权提供质押。

 

综上,本次公司对以福建阳光房地产提供担保,不会对公司及子公司生产经营产生不利影响,不会影响公司持续经营能力,不会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

 

五、累计对外担保金额及逾期担保的金额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对参股公司提供担保实际发生担保金额为186.30亿元,占最近一期经审计合并报表归属母公司净资产60.70%。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为其他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实际发生担保金额为695.33亿元,占最近一期经审计合并报表归属母公司净资产226.54%。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为其他资产负债率不超过70%的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实际发生担保金额为60.14亿元,占最近一期经审计合并报表归属母公司净资产19.59%。上述三类担保合计实际发生担保金额为941.77亿元,占最近一期经审计合并报表归属母公司净资产306.84%。除上述三类担保,公司不存在其他对外担保。截至目前,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均不存在逾期担保、涉及诉讼担保的情况。

 

六、备查文件

 

(一)公司第十届董事局第十八次会议决议;

 

(二)公司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三)公司本次交易的相关协议草案。

 

特此公告。

 

阳光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二一年十二月一日

 

 

 

阳光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股东所持公司股份解押、质押等情况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控股股东福建阳光集团有限公司及其全资子公司东方信隆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一致行动人福建康田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所持公司股份累计质押数量(含本次)占其所持公司股份数量比例超过80%,请投资者注意相关风险。

 

阳光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近期接到公司控股股东福建阳光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阳光集团”)、全资子公司东方信隆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信隆”)、控股股东一致行动人福建康田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康田实业”)的通知,获悉其所持有的部分公司股份解押、质押等情况,具体事项如下:

 

康田实业

一、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股份解除质押基本情况

 

 

二、股东股份质押基本情况

 

(一)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股份质押基本情况如下:

 

 

(二)股东股份累计质押情况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所持公司股份累计情况如下:

 

 

注:公司控股股东阳光集团2021年11月1日-11月3日因其部分账户维持担保比例低于平仓线,被动平仓减持83,612,500股,占总股本的2.02%,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持有的公司股份质押比例被动超过80%。

 

(三)股东股份质押的情况说明

 

1、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本次股份质押与公司生产经营相关需求无关。

 

2、福集合并及康田未来半年内到期的质押股份累计数量为54868万股,占其所持股份比例为31.58%,占公司总股本比例为13.25%,对应融资余额约26.77亿元;未来一年内到期的质押股份累计数量为125,472万股,占其所持股份比例为72.21%,占公司总股本比例为30.30%,对应融资余额约54.70亿元。

 

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经营活动正常,还款资金来源为其自有资金及自筹资金。

 

3、控股股东及一致行动人的股份质押不存在非经营性资金占用、违规担保等侵害上市公司利益的情形。

 

4、股份质押事项对公司生产经营、公司治理、业绩补偿义务履行等不产生实质性影响。

 

5、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资信情况

 

(1)基本情况

 

福建阳光集团有限公司,成立日期:2002年2月6日,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住所:福建省福州市马尾区罗星街道登龙路99号,法定代表人:吴洁,注册资本:796,000万元,经营范围:计算机软硬件的研发;对信息技术服务业、教育业、环保业、金融业、医疗业的投资;企业管理咨询服务;机械设备、建材、室内装饰材料、电梯、矿产品、焦炭、金属材料、化工产品(不含危险化学品及易制毒化学品)、化肥、润滑油、燃料油、塑料制品、橡胶制品、饲料、煤炭的销售;对外贸易;批发兼零售预包装食品;批发兼零售乳制品(含婴幼儿配方奶粉);黄金销售(不含黄金交易);市政公用工程、园林绿化工程、建筑装修装饰工程、建筑工程的施工;花卉种植。(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东方信隆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成立日期:2004年4月8日,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住所:福州市马尾区登龙路99号13#楼3层,法定代表人:吴洁,注册资本:70,000万元,经营范围:企业资产管理;法律法规未规定许可的,均可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福建康田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成立日期:2003年06月11日,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住所:福州市马尾区马限山一号6#楼轮运大厦三层310室,法定代表人:施志敏,注册资本:37,800万元,经营范围:计算机软件的开发及设备维护、数据处理;智能化系统技术的研究开发;酒店投资管理;对房地产业的投资;通讯器材(不含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建筑材料、汽车配件、化工产品(不含危险品)、塑胶制品、机械产品、电梯、塑料制品、金属材料(不含贵重、稀有金属)、化肥、饲料、石材、焦炭、重油、润滑油、燃料油、木材的批发;代理销售农药(不含危险品,详见委托书及委托企业经营范围);原粮购销;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和技术的进出口,但国家限定公司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和技术除外。(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2)控股股东阳光集团最近一年又一期主要财务数据

 

 

(3)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不存在因债务问题涉及的重大诉讼和仲裁情况,资信状况良好,具备相应的资金偿还能力,质押风险可控。

 

6、公司控股股东及一致行动人被质押的股份不存在平仓风险,本次质押行为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公司控股股东及一致行动人将根据市场情况,采取包括但不限于提前购回、补充质押、追加保证金等方式积极应对。

 

7、公司控股股东及一致行动人最近一年不存在与上市公司发生未披露的资金往来、关联交易、对外担保、对外投资等重大利益往来情况,不存在侵害上市公司利益的情形。

 

三、股东股份被冻结基本情况

 

1、本次股份被冻结基本情况

 

 

2、股东股份累计被冻结情况

 

 

四、备查文件

 

(一)解除质押申请受理回执;

 

(二)证券质押登记证明;

 

(三)民事裁定书。

 

公司将持续关注股东质押情况,并按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阳光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一日

 

 

 

阳光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控股股东部分股份被动减持导致短线交易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阳光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控股股东福建阳光集团有限公司(以及简称“阳光集团”)近期因股价波动导致其部分账户维持担保比例低于平仓线,股份被动减持,该被动减持构成短线交易。根据《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被动减持导致短线交易具体情况

 

公司于2021年5月7日《关于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增持公司股份的进展公告》中披露,2021年5月6日,阳光集团及其子公司东方信隆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信隆”)增持公司股份6,590,000股,增持均价为5.68元/股,增持金额为37,432,362.85元,增持方式为集中竞价交易(详见公告2021-081)。

 

2021年11月1日阳光集团因其部分账户维持担保比例低于平仓线,导致部分账户被动减持27,844,300股,被动减持均价为2.99元/股。前述行为构成《证券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的短线交易。具体情况如下:

 

 

二、本次短线交易的处理情况

 

(一)公司在获悉上述情况后,高度重视,及时核查相关情况,控股股东阳光集团及其子公司东方信隆亦积极配合,主动纠正。经核查,本次阳光集团减持公司股票为被动减持非主动意愿,并非为了谋取不正当利益,阳光集团及其子公司东方信隆也未因此被动平仓获得现金收入。但上述交易违反了《证券法》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中短线交易的相关规定,因此,公司已告知阳光集团及其子公司东方信隆应严格遵守《证券法》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确保今后严格按照上市公司相关规定进行公司股票交易行为。阳光集团及其子公司东方信隆对于本次被动减持构成的短线交易给公司和市场带来的不良影响,向广大投资者致以诚挚的歉意。

 

(二)公司将以此为戒,进一步督促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持有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加强学习《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切实管理好股票账户,督促相关人员严格规范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杜绝此类情况再次发生。

 

特此公告。

 

阳光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