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的税收是多样的,在此小编跟大家一起探讨一下个税条例对劳务报酬、经营所得的定义的相关分析,如下
个税条例对劳务报酬所得的定义
个税条例第6条第2款规定:
劳务报酬所得,是指个人从事劳务取得的所得,包括从事设计、装潢、安装、制图、化验、测试、医疗、法律、会计、咨询、讲学、翻译、审稿、书画、雕刻、影视、录音、录像、演出、表演、广告、展览、技术服务、介绍服务、经纪服务、代办服务以及其他劳务取得的所得。
这些所得如果是以工资、薪金形式从其工作单位领取的,则属于工资、薪金所得,不属于劳务报酬所得。
个税条例对经营所得的定义
个税条例第6条第5款对经营所得的定义是:
经营所得是指,个体工商户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取得的所得,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合伙企业的个人合伙人来源于境内注册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生产、经营的所得:个人依法从事办学,医疗、咨询以及其他有偿服务活动取得的所得:
个人对企业、事业单位承包经营、承租经营以及转包、转租取得的所得;个人从事其他生产、经营活动取得的所得。
除个体户、个人投资人、个人合伙人、个人承包人的所得属于经营所得没有异议外,经营所得列举的医疗、咨询,也在劳务报酬所得列举的目录中,其他有偿服务,似乎也可以属于劳务报酬所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