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票据的纠纷,相信做票的朋友或多或少都有听说过或遇到过,在此,商票易小编给大家分享几个票据纠纷案例,希望能帮助大家更深入了解票据。
纠纷案例1:对票据债权与原因债权纠纷的裁判
原告在购销合同项下取得被告背书转让的由第三人为承兑人的电子商票,票据到期提示付款后被拒付退票。原告以合同纠纷提起诉讼,被告抗辩该纠纷属于票据纠纷,应以《票据法》调整,原告应先行使票据追索权。
一审认定被告抗辩理由成立,驳回原告诉求。
原告不服提起二审,二审认定,原告享有原因债权,一审认定不清,予以改判被告支付货款(对被告要求原告返还票据却未做判决)。(2019)湘02民终2239号判例。将票据债权和原因债权分割成各自独立的法律关系。
申请再审:《票据法》持票人行使追索权。被追索人清偿债务时,持票人应当交出汇票和有关拒绝证明,并出具所收到的利息和费用的收据。
再审认定:电子商业汇票线下追索行为无效。持牌偶人对其前手的票据权利已消灭,现持票人又选择买卖合同纠纷主张权利,诉讼风险自行承担。维持一审判决。
纠纷案例2:因电票质权人懈怠引发的票据纠纷
出质人向贷款人借款,以其持有的电子商票质押给贷款人。子嗣后,出质人按期偿还带看,质权人却未将质押电票及时做质押解除返还出质人;该电票到期后,质权人也未在提示付款期限内进行提示付款。逾期提示付款后,因承兑人无款被拒付,此时,质权人已丧失对前手追索权而无法返还出质人,由此而产生纠纷,出质人要求返还电票或票款。
《电票业务管理办法》主债务到期日先于票据到期日,且主债务已经履行完毕的,质权人应按约定解除质押。
主债务到期日先于票据到期日,且主债务到期未履行的,质权人可行使票据权利,但不得背书转让、贴现、再质押。
票据到期日先于主债务到期日的,质权人可在票据到期后行使票据权利,并与出质人协议将兑现的票款用于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或继续作为债权的担保。
以上,就是小编整理的两个票据案例纠纷,以及相应的判决。
其实这两个案例只是反映了票据的一些纠纷内容,还有更多的票据纠纷,有需求的朋友可以自行深入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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