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谓商业汇票期后付款,是指付款提示期间经过后,后者拒绝证书作成后的付款。期后付款,尹付宽人为承兑人与否而情况不同。
那么,期后付款的商业汇票有哪些情况?
第一,承兑人的期后付款
承兑人是汇票上的主债务人,负最后付款责任。承兑人的付款义务,在票据权利的时效期间未满前始终是一样的。所以,虽在提示期间经过后或者拒绝证书作成后,承兑人仍有明文规定,其在期后所为余到期日的付款有同等效力。
从权利人(持票人)方面说,持票人未于提示期间内提示付款,只对其前手丧失追索权,并不丧失对承兑人的请求权,所以仍得在到期日以后随时向承兑人请求付款。不过,持票人于提示期间经过后尚未提示,应负债权人迟延之责,因而付款的迟延信息应该从到期后提示之日起算。
第二,未经承兑的付款人的期后付款
付款人尚未承兑时,关于付款又有以下三种:
1、持票人在提示期限经过后仍得请求承兑与付款,如经付款人承兑并付款,其付款与到期日付款有同一效力。
2、持票人于到期日请求承兑付款,如被拒绝,在作成拒绝证书后仍可向付款人请求付款。付款人如付款,其付款亦与到期日付款有同一效力。
3、如付款人一直未承兑,即一直没有付款的义务,而持票人因未在提示期间内提示付款,已丧失追索权,因而持票人已完全没有票据权利。此时,付款人如对持票人付款,即不发生付款的效力。就付款人而言,属于民法上的无合法原因的给付。就持票人而言,则为不当得利。
综上所述,就是关于商业汇票期后付款的一些内容,希望对大家有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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