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人持有的商业承兑汇票到期了,但是不小心忘记了到期日,在到期13日后才操作提示付款,而承兑人就以商业承兑汇票超过提示付款期限为由拒绝付款。
那么,承兑人以商业承兑汇票超过提示付款期限为由拒绝付款怎么办?
商业承兑汇票超过提示付款期的,承兑人如果不付款,持票人需要做出说明,说明没有按时提示付款的理由,并加盖公司的公章,承兑人还是应该付款的。
并不是说超过提示付款期了,承兑人的付款责任就解除了。
商业汇票承兑人的付款责任是无条件支付的。
关于这个问题,在我国《票据法》中有明确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五十三条 持票人应当按照下列期限提示付款:(一)见票即付的汇票,自出票日起1个月内向付款人提示付款;(二)定日付款、出票后定期付款或者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自到期日起10日内向承兑人提示付款。持票人未按照前款规定期限提示付款的,在作出说明后,承兑人或者付款人仍应当继续对持票人承担付款责任。通过委托收款银行或者通过票据交换系统向付款人提示付款的,视同持票人提示付款。
总而言之,持票人未在提示付款期限内操作提示付款,并不意味着承兑人就可以不付款了,承兑人还是要付款的,只是说持票人丧失了部分票据权利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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