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承兑汇票是存在兑付风险的,这是毋庸置疑的,毕竟商票的承兑人是企业,而企业最后是否能兑付还是有很多影响因素的。
而相较于银行承兑汇票,商业承兑汇票到期不兑现的情况还是比较多的。就好比如华夏幸福、实地以及恒大等等都有不同程度的到期不兑付的情况。
那么,商业承兑汇票到期不兑现怎么办?
第一步,设法联系到承兑企业
当你在商业承兑汇票到期后操作提示付款,但承兑企业不兑现。
最好是先大致的了解该承兑企业的最新商票兑付信息,以及设法联系到承兑企业,跟对方沟通清楚到底是因为什么情况,以决定到底要采取什么应对措施。
第二步,行使追索权
当你在商业承兑汇票到期后操作提示付款,但承兑企业不兑现。
最好是先大致的了解该承兑企业的最新商票兑付信息,以及设法联系到承兑企业,跟对方沟通清楚到底是因为什么情况,以决定到底要采取什么应对措施。
第二步,行使追索权
第61条,汇票到期被拒绝付款的,持票人可以对背书人、出票人以及汇票的其他债务人行使追索权。
汇票到期日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持票人也可以行使追索权:
①汇票被拒绝承兑的;
②承兑人或者付款人死亡、逃匿的;
③承兑人或者付款人被依法宣告破产的或者因违法被责令终止业务活动的。
《票据法》第六十二条:“持票人行使追索权时,应当提供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的有关证明。持票人提示承兑或者提示付款被拒绝的,承兑人或者付款人必须出具拒绝证明,或者出具退票理由书。未出具拒绝证明或者退票理由书的,应当承担由此产生的民事责任。”该条文明确持票人行使追索权时应当提供拒付证明,实践中经常出现承兑人或付款人拒不出具拒付证明的情况,那么如何保障持票人追索权的形式?《票据法》六十三、六十四条明确,若因承兑人或付款人为自然人,死亡、逃匿的;若承兑人或付款人为法人,被依法宣告破产的,持票人可提供法院司法文书或其他有关证明替代拒付证明。
第70条,持票人行使追索权,可以请求被追索人支付下列金额和费用:
(一)被拒绝付款的汇票金额;
(二)汇票金额自到期日或者提示付款日起至清偿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利率计算的利息;
(三)取得有关拒绝证明和发出通知书的费用。被追索人清偿债务时,持票人应当交出汇票和有关拒绝证明,并出具所收到利息和费用的收据。
第三步,起诉承兑企业
注意:不管承兑企业是否能兑付,持票人最重要的还是要按规定做好相应的票据行为,比如说得在商业承兑汇票到期后10日内操作提示付款,这样才能保障自己的完整票据权利。
综上所述,就是商业承兑汇票到期不兑现的一些应对方法,希望对大家有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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