汇票质押是指以设定质权、提供债务担保为目的而进行的背书。它是由背书人通过背书的方式,将票据转移给质权人,以票据金额的给付作目的而进行的背书。它是由背书人通过背书的方式,将票据转移给质权人,以票据金额的给付作为对被背书人债务清偿保证的一种方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二百二十三条,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权利可以出质:
(一)汇票、支票、本票;
(二)债券、存款单;
(三)仓单、提单;
(四)可以转让的基金份额、股权;
(五)可以转让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
(六)应收账款;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出质的其他财产权利。
以上就是汇票质押的一些内容,可以查看一下。
此外,质押背书又是什么呢?
质押背书是一种特殊的质权设定方式,与普通质权相比,效力不同。
1、质押背书的被背书人在实现债权时,不限定在设质的债权范围内,而是可以依据票据全部请求票据金额的完全给付。当然,这时可能发生背书人向被背书人请求返还超过金额的问题。
2、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票据案件纠纷若干问题的规定》,质押背书的被背书人以质押票据再行背书或者背书转让票据的,背书行为无效。
3.出票人在票据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其后手以此票据进行质押的,通过质押取得票据的持票人不享有票据权利。
4、贷款人恶意或者有重大过失从事票据质押贷款的,质押行为无效。
5、背书人在票据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其后手对此票据进行质押的,原背书人对后手的被背书人不得承担票据责任。
综上所示,都是票据质押的相关分析,希望对大家有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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